为了明确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教育学籍管理工作实际,成人教育学院对《嘉兴学院函授、业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成院发〔2014〕1号 )作如下修改:
第三条 凡在校学生,每学年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或函授站办理注册缴费手续。注册前先缴清费用,未缴费者不得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凭所在函授站书面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函授站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将在校生报到注册情况汇总后报成人教育学院教务部。
第五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制度,以累积学分形式分阶段修完学业。学生有效学习年限为:专科2.5年至6年,专升本2.5年至6年,五年制本科5年至8年。学生有效学习年限从入学之日起计算,休学年限也计算在内。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学校或函授站规定时间参加所修课程考核,所修课程经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期间原则上不予请假。因病经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坚持考试者、或因公事经任职单位证明不能参加考试者、或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参加考试者,事先到所在函授站办理缓考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作为旷考论处。缓考一般与其他补考同时进行。
第十二条 每门课程(不含单独开设的实践环节课程)安排课程正考和课程补考二次考核,课程正考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平时作业、实验、测验作业以及面授考勤)和试卷卷面成绩,一般平时成绩占30%,试卷卷面成绩占70%。开设两学期以上的课程,分学期考核,考核成绩分学期登记。课程补考成绩评定不参考平时成绩,以百分制评定成绩的补考成绩到达60分及其以上者按60分记,以五级制评定成绩的补考成绩达到及格及其以上者按及格记。缓考成绩评定参考平时成绩,按照课程正考成绩记。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向所在函授站点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相关证明(应征入伍学生须提供入伍通知书),经成人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一般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休学时间最长不得超过第五条规定的有效学习年限。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函授、业余生休学期限满要求复学,须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函授站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者还需有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因特殊情况休学者必须提交相关证明;经成人教育学院教务部批准方能复学。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低年级学习,若该专业无后续年级,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低年级学习。
修订后的《嘉兴学院函授、业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于2015年3月3日在成人教育学院网站“政策条例”栏目重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嘉兴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教务部
201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