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省住建厅发布了2018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后报考条件资格审查的通知,
1、审查处罚:
提供虚假材料,一律取消考试成绩并记入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2、审查时间:2019年1月14日至16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3、审查地点:
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2018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后报考条件资格审查的通知
浙建建函〔2019〕19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等12部门《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4号)和《关于做好2018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浙考发〔2018〕24号)规定和要求,现就我省2018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后报考条件资格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对象
1.参加2017年度和2018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并符合资格审查条件(成绩是否合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合格分数线后确定)但未经过报考条件资格审查的考生和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报考“增报专业”的考生;
2.外省转入我省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并符合资格审查条件(包括在外省参加过报考条件资格审查)的考生。
二、审查时间和地点
1.审查时间:2019年1月14日至16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报考区域到指定地点参加考后报考资格审查,逾期不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成绩。
2.审查地点:见附件1。
三、材料要求和审查标准
1.201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表一份(考生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增报专业成绩合格人员另需提供原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所在单位盖章出具的考生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原件,在考试过程中发生聘用企业变更的还需同时提交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证明;
复印件清晰并用A4纸按序装订。
审查标准参照《关于做好2018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浙考发〔2018〕24号)第二条报考条件。
四、审查要求
1.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标准完成资格审查工作;
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审查材料,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一律取消考试成绩并记入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3.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将审查结果和附件3、附件4于1月18日前上报省建筑业管理局。
附件:1. 201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考后报考条件资格审查地点及联系方式
2.未通过资格审查告知书
3.关于2018年度浙江省考区一级建造师考试考后报考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
4.审查不通过人员汇总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