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嘉兴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风建设,鼓励学生刻苦钻研、勤奋学习,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为经济社会建设培养全面发展的应用型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评选对象为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毕业生。
二、评选条件
(一)热爱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学校和教学点规章制度,关心集体,尊敬师长,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团结同学,帮助同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二)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能努力克服工作与学习的矛盾,认真参加学习,按时提交作业,积极参加学校和教学点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学习成绩良好。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全部一次性合格,无补考课程,全部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及以上,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实习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四)在读期间无拖欠学费等情况,未受过行政机关、学校、工作单位给予的各类处分。
(五)在读期间,在社会服务等方面获得县(区)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以上表彰者,以及积极协助班主任完成班级各项管理任务的班干部优先推荐。
三、评选名额
优秀毕业生评选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教学点内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5%,不足1人的按1人计。
四、评选程序及表彰
(一)评选工作由学院学历教育中心统一部署,各教学点负责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执行,不得弄虚作假。
(二)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各教学点根据学院要求组织推荐工作,初步产生推荐名单并在教学点内公示,进一步听取老师及学生的意见,对有较大争议的毕业生应在教学点内进行复议。
(三)公示结束后,教学点在线填写入选学生优秀事迹和推荐意见,并将入选学生的《嘉兴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附件)和相关材料报学院学历教育中心审核。
(四)学院学历教育中心负责审核入选学生名单,审核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五)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获得者,由学院发文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相关材料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嘉兴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