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同意转学的学生按以下方式办理转学的手续:
(一)学院内部函授站(教学点)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函授站(教学点)同意报学院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二)省内院、校间转学:由学生本人填写《浙江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转学审批表》一式二份,经转出、转入学校盖章同意,由转入学校持此表和学生成人高考录取表复印件(加盖录取院校公章),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同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转学操作。
(三)跨省院、校间转学:学生须填写《xx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转学审批表》一式四份,经转出学校盖章同意后报所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由转入学校持此表和学生成人高考录取表复印件(加盖录取院校公章),报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后生效,同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转学操作。
第五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十三条 高中起点专科学制为2.5年,专科起点本科学制为 2.5年,高中起点本科学制为5年。高中起点专科学生和专科起点本科学生学习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8年,高中起点本科学生学习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10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予以退学。
第六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办理休学,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申请休学的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函授站(教学点)批准可以休学。各函授站(教学点)每学期将休学学生名单汇总后报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每次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每学年可申请一次。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在复学学期的前一学期期末向函授站(教学点)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并补修未学过的课程。如因学校专业调整无相同专业班级,可转入其他专业或申请转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退学,应在学信网上注明退学时间和原因;
(二)学生已学并经过考核的课程,可出具成绩证明:
(三)退学学生原则上不再接收其复学:
第七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考勤制度。学生考勤范围包括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教学、考试、实习、实验、实践等。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经批准后生效。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或超过假期未续假的,均作旷课处理。学生须事先填写《学生请假单》,并提交有关证明。特殊情况未能事先书面请假者,必须在本学期内到班主任处办理补假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课堂内严禁吸烟。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院对思想品德良好、自觉遵纪守法、关心集体、勤奋学习、成绩优良等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学生若违反校纪校规,参照《浙江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的奖惩情况,均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章 毕(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经考核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浙江工商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同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仍可在最长的学习年限内继续修读,修读期间需按所修学分数缴纳重新学习费。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日期算起。逾期不申请修读者,则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七条 本科毕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士学位。
第三十八条,学生毕业时,全面鉴定其德、智、体情况。对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品德、学习态度、学习成绩等方面作出评语学生的毕业鉴定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如学生需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改,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后,上报教育厅审批,同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修改。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工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工商大学函授、业余(夜大)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商大继教院(2012]2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最新规定不符的,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抄送: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工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