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过程管理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育的中心工作,它是以有计划、有组织、有指导的自学活动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中,并辅之集中教学活动的一种教学形式,是一种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教学形式。为确保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质量,必须认真组织教学全过程,具体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线上教学
第一条 主讲教师在线上教学中,要注意在融会贯通教材的基础上讲清知识体系,讲透重点难点,讲明学科特点、思维方法及其理论与实践意义,使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借助这一环节在把握学科体系、抓住重点和难点的基础上,运用科学方法有效地自学课程教材,达到知识与能力双提高的目的。
第二条 主讲教师线上教学总学时不少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时的40%。
第二章 线下面授
第三条 线下面授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指导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自学教材,帮助学生掌握课程的体系结构,启发和引导学生深入学习和理解教学内容。
第四条 线下面授教学(含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少于总学时的 20%。线下面授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进行,一般一学期集中面授一次。为缓解工学矛盾,各教学点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线下面授时间。
第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参加线下面授,要做到有准备、有目的地听课,不迟到早退,集中精力,做好学习笔记。课后要及时复习,加强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第六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参加线下面授听课时,要保持教室内的安静,注意清洁卫生,爱护公共财物,严禁吸烟。
第三章 自学
第七条 自学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的基本形式,自学主要是学生完成“学习云平台”上的课件点播学习和学生自己阅读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学校及学生所在单位应为学生自学提供有利条件,保证学生的自学活动有效开展。
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应根据各门课程目标要第八条求、教学进度及学生的基础,编制自学指导书和自学进度表明确自学要求,加强指导和掌握学生的自学情况。
第九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要依据培养方案制定的本专业每学期授课计划要求,坚持经常、系统地自学。凡正式注册入学的学生均可进入浙江工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学习云平台”,在平台开放期间,在线观看课件视频认真聆听教师的授课内容,做好学习笔记,按时完成每章节的习题,达到最佳的自学效果。
第十条 各教学点要采取积极措施,通过各种现代化载体手段,加强学生的自学活动指导,关心、督促、检查学生的自学情况,尽力帮助他们解决自学中遇到的各种困难
第四章 作业
第十一条 作业既是提高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自奖质量,巩固所学知识,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手段,又是检查学生的学习质量,考查平时学习成绩的重婴形式。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必须根据各课程作业的要求
独立思考,认真完成。第十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的教学点寄交作业。教学点站要认真登记,并及时送交辅导教师批阅,评定成绩,作好记载。
第十三条 平时作业成绩按规定比例30%计入总分
第五章 考试
第十四条 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均须通过考试获得成绩。
第十五条 考试命题范围以课程的教学大纲为依据,以教材的教学内容为范围,结合课程练习题,并注意成人的特点,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考核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力求通过考试较准确地反映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水平
第十六条 各教学点必须严格按照学院考试管理规定的要求安排考场,认真组织监考
第六章 评卷与记分
第十七条评卷工作由学历教育部具体组织。成绩评人必须坚持标准,做到认真、严格、准确.
第十八条 评卷结束,由阅卷教师填写《学生成绩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学历教育部留存,一份教学点留存。
第十九条 各教学点根据《学生成绩登记表》及时登录学籍管理平台将成绩录入,原始纸质《学生成绩登记表》由教学点负责人签字、合作单位盖章后上报学历教育部。
第七章 毕业论文(设计)、专业综合调研(毕业实习)
第二十条毕业论文(设计)、专业综合调研(毕业实习)是培养方案规定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进行初步的科学研究训练,是提高独立工作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综合考核毕业生综合写作能力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专业综合调研(毕业实习)的选题必须按照培养目标,选择本专业领域内有现实价值、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的课题。
第二十二条 指导老师必须拥有讲师以上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每位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8人。
第二十三条毕业论文(设计)应进行答辩。学生论文须上传“中国知网”大学生论文检测系统检测,检测结果低于30%的论文允许进入答辩环节。学校和教学点共同负责聘请论文答辩教师,成立论文答辩小组。答辩小组须由3名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的本专业教师组成。答辩小组负责人须具有副教授(含)以上职称。
第二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专业综合调研(毕业实习)没有按时完成或评定成绩不合格的,不能毕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浙江工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