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嘉兴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转专业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原则上应按录取专业就读,如因工作调整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就读,在符合招生规定的前提下可申请办理转专业。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有1次转专业机会。如转专业涉及学习形式改变,在申请转专业时须同时办理转学习形式。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跨报考专业科类、跨不同学历层次,以及上级管理部门有其他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二)入学已满1年的;
(三)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四)应予退学的。
第五条 转专业学生一般编入同年级,特殊情况由继续教育学院酌情审议编入下一年级。转专业受理时间为第一学年的学期开学后2周内,学期中和学期末原则上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第三章 转专业程序
第六条 学生本人在“嘉兴大学终身教育在线”平台提交转专业申请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学生所属教学点对学生转专业条件进行审核,并上报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中心。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中心对学生转专业条件进行复核,经分管领导同意,确定拟转专业名单,并在学院官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发文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第八条 学生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转入新专业前已获得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由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中心确认后予以承认,记入该生的学籍档案。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不相符的课程,按照学校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经批准后,无特殊理由不得退转或更改。如因特殊原因退转的,在校期间不得再申请转专业。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学生对转专业结果有异议,可实名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异议或申诉。学院按相关条件进行再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提出异议者或申诉者以适当方式反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嘉兴大学社会合作处会同继续教育学院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