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05)283号)《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标准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2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学校全日制国内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 学分制收费是指将原按学年制收费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的教育收费制度。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确定。
第五条 全日制本科生计费学分四年制按160学分计,五年制按200学分计,其他学制按每年40学分类推。学校教学计划(培养方案)规定的某些专业毕业最低学分超出此标准的,超出部分的指定课程免收学分学费。
第六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不收取专业学费,只收取学分学费,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类确定标准,“全日制”计费学分为平均每学年40学分,“非全日制”计费学分为平均每学年25学分。
毕业最低计费学分:专升本75学分;高起本125学分;高起专75学分。
第七条 学费每学年收取一次。
全日制国内本科第一学年按学年学费标准收取,第二学年开始根据上学年实际所修学分学费与专业学费之和多退少补结算第一学年的学费,同时按学年学费标准收取第二学年的学费,依次类推,毕业学期清算最后一学年学费。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毕业最低计费学分额度内按各专业每学年预排的学分数收费,第二学年开始根据上一学年实际所修学分及本学年预排学分结算收费,毕业学期清算最后一学年学费。
第八条 学生修读辅修课程、辅修专业、辅修双学位,免收专业学费,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九条 学生按规定需要重修课程或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加修课程,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条 经批准参加中外合作(交换)项目,在外校修读期间照常收取专业学费,在外校修读的课程,按被顶替课程及认定的学分数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一条 经学校认定,学生在创新创业活动中获得的创新学分、技能学分、素质学分,免收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 从2006年秋季入学开始,全日制国内本科农学类专业本省户籍学生免交学费(具体专业目录参照省教育厅相关规定),但学生在所注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以外加修、辅修学分或需重新选课修读的,均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 转专业或专业分流的学生,若原专业学费与转入(分流)的专业标准不同的,在学年第一学期发生的,按转入(分流)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在第二学期发生的,按原专业与转入(分流)专业的标准,分别收取一半专业学费。
第十四条 学生如因退学、转学、出国、休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或提前修满规定学分毕业的,已修完课程的按规定结算学分学费,专业学费和未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结算应缴学费,多退少补。实际学习时间的起始点为开学日,截止时间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或退课申请批准日,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第十五条 申请复学的学生和延长学业、外校转入的学生均按实际学习时间收取专业学费,按所选课程规定的学分收償狡餃龆g排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 学校在学生离校的当学期清算学生应交的总学费额,多退少补。学生如在毕业前未缴清学费,学校暂缓办理离校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第153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教务处、继续教育与培训处负责解释。原《宁波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宁大政(2007)105号)《宁波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宁大政(2015)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