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水平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1.优化学前教育布局。贯彻落实国家优化生育政策,充分考虑出生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科学预测入园需求和供需缺口,定期调整、修编幼儿园专项布局规划,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各地从实际出发确定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逐年提高。对人口流入趋势稳定、增长较快区域,提前谋划、合理布局,加大优质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
2.健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各县(市、区)要巩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成果,部署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回头看”,防止反弹。严格落实《浙江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办法(修订)》,在2022年底前修订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建设、教育等部门联动管理机制,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小区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及时移交当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益普惠性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针对老城区补建困难,在旧城改造中要优先出台小区配套幼儿园政策,加快老城区幼儿园补建工作。
3.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落实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乡镇(街道)参与的管理体制,继续推进实施农村幼儿园补短提升工程,根据城镇与乡村的人口变化趋势,因地制宜,统筹制定农村幼儿园补短提升项目计划,避免出现“城镇拥挤”“乡村闲置”的现象。各地要研究制定城乡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规划,推进城乡学前教育共同体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进一步落实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辐射指导作用,实施乡(镇)村幼儿园一体化管理,不断提升农村幼儿园保教质量,缩小城乡学前教育发展差距,到2025年,农村学前教育整体质量达到当地城区的平均水平。
(二)有效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完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落实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各县(市、区)要完善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制定并实施生均经费标准和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应当保障学前教育经费,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逐步提高财政投入和支持水平,主要用于扩大普惠性资源、补充配备教师、提高教师待遇、改善办园条件、提升保教质量。县级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比例不低于5%(不举办高中的地区适当提高),并争取逐年提高。加大省、市学前教育资金投入,统筹用于各类学前教育改革发展项目和工程。
2.有效推进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各地应当在科学核定办园成本,合理优化成本分担项目结构的基础上,从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定位出发,统筹考虑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比例。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占保教成本的比例不高于40%。各地可结合实际,按照质价结合、优质优价的原则,分步、稳妥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间隔前一次调整时间不少于2年。
3.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各地在调整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财政经费补助政策。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社会捐助、师资培训、教研指导等方式,大力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逐步实现同级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价收费。
(三)着力打造高素质学前教育师资队伍。
1.编制实施学前教育教师发展专项规划。各地要从师德建设、队伍结构、管理制度、培训机制、城乡和区域均衡配置等方面出发,结合地方教育改革与发展实际,科学编制实施学前教育教师发展专项规划,依法依规配齐配足教职工,逐步落实每班“两教一保”的人员配备标准。
2.依法保障学前教育教师地位和待遇。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障农村幼儿园和劳动合同制教师工资待遇,建立劳动合同制教师岗位薪酬体系和薪酬稳步增长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与在编教师逐步实现同工同酬,确保所有幼儿园教职工享受“五险一金”。并将劳动合同制教师收入保障水平作为等级幼儿园认定和复核的前置条件。
3.提高学前教育教师学历和专业水平。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专业5年一体化人才培养改革,支持本科院校办好一批国家级和省级学前教育一流本科专业并逐步增加招生数量,鼓励中职学校开设保育专业,增加幼儿园高素质保育员的供给。各地立足实际,鼓励大专学历教师在职进修本科及以上学历,到2025年,本科及以上学历教师比例65%以上。
(四)多举措推动学前教育内涵式发展。
1.提升幼儿园保教质量。对照高水平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目标,以创建全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为契机,推动各地幼儿园上等级提水平,不断增加优质学前教育覆盖面,到2025年,各地优质幼儿园(一、二级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75%以上。
2.深入推进幼儿园教育改革。完善学前教育教研体系,建立覆盖城乡的教研指导网络,明确学前教育教研工作力量。鼓励各地幼儿园在学习借鉴“安吉游戏”理念等国内外先进幼儿教育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探索教育实践经验,促进幼儿园科学提高保教质量。
3.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实施意见》,在总结实验区和试点校(园)工作基础上,全面推行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教育,坚决纠正超前学习、拔苗助长等违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行为。建立幼儿园与小学协同合作机制,加强在教育、管理和教研等方面的研究交流。
(五)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
1.加强幼儿园规范管理。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提升跨部门协同治理能力。2017年以后建设的幼儿园均应当达到教育部《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进一步完善幼儿园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各类幼儿园的基本信息(幼儿园全称、地址、开办时间、性质、等级、收费模式等)在2022年5月底前纳入市、县(市、区)政府信息系统。对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企事业单位和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要依据法人登记相关规定做好法人登记管理工作,于2022年8月底前完成登记。
2.强化幼儿园安全卫生保障。重点对存在危房、“三防”不达标等安全隐患及园长和教师不具备规定资格等不规范办园行为进行动态督查。加强幼儿园卫生保健和食堂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等级达到B级(含)以上。
3.部署开展幼儿园名称规范清理行动。对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包含外语词、外国国名、地名,使用“双语”“艺术”“国学”“私塾”等片面强调课程特色以及带有宗教色彩的名称,民办幼儿园使用公办学校名称或简称等进行清理整治,2022年5月底前完成更名申请。
4.加大校外培训机构执法检查力度。对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和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托管班等名义的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以及其他违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接受能力的培训活动,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全面深化学前教育改革创新。
1.改革创新公办幼儿园办园体制。落实《关于改革创新公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完善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打破传统公办幼儿园办园路径依赖,鼓励探索多主体、多渠道、多形式举办各类公办幼儿园,实施多元化公办幼儿园办园体制。规范公办幼儿园机构设置,创新公办幼儿园人员编制管理方式。
2.探索幼儿园招生服务区运行机制。各地积极开展试点,逐步推行服务区制度,规范幼儿园招生工作。遵循“就近入园”原则,优化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布局,合理划分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生服务区,逐步制定完善幼儿园招生服务区制度。
3.创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模式。根据地方实际进行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公益园”“公助园”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新模式。科学核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成本,合理确定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财政经费支助政策,提高财政扶持力度。
4.建立学前教育质量监测体系。研制学前教育质量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价工具,建立学前教育质量监测大数据平台,科学、准确、及时掌握全省学前教育质量状况,助力各地保教质量提升。与“浙有善育”智慧托育系统信息互通,推进婴幼儿健康、学籍档案智慧化管理和入托入园一件事改革,提高便民服务质量。
5.推进学前特殊(融合)教育。切实保障特殊需求儿童享受美好教育的权利。逐步建立和完善学前特殊教育体系,支持特殊教育学校独立办园(班)。各地提供必要的资金、资源和师资支持,鼓励普通幼儿园开展学前融合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