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丽水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经济学、管理学、农学、教育学、文学、医学、理学、工学、艺术学、法学等十个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指经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本校函授、业余专科起点本科的毕业生。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本科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经审核准予毕业,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热爱祖国,品行良好。
(二)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成绩合格。其中学位课程成绩在 75 分(含)以上,其它课程有补考或重修及格的累计 2门(含)以下。
(三)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毕业论文(设计)按时完成,总评成绩良好(含)以上。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治条件,经说服教育仍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二)学位论文有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
(三)其它情形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得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教学点递交学士学位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二)所在教学点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核,并汇总上报继续教育学院。初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全部课程成绩、毕业论文(设计)等。
(三)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位申请人就读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实施标准和学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全部课程成绩、毕业论文(设计)等进行复核,由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四)继续教育学院将通过复核的学位申请人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审定通过者学校授予丽水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并将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学校原则上每年 6 月组织一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位学生只限毕业当年规定时间内申请一次,逾期不得申请。
第八条 学位证书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规定格式统一制发,并注明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凡违反规定,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将撤消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具有终审权。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 2024 级学生开始实施,由丽水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丽水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规程》(丽学院办〔2017〕1 号)同时废止。
丽水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