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有关规定,城市地区指: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地区;农村地区指: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地区。
学校所在地区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可在国家统计局官网查询,网址为:https://www.stats.gov.cn/sj/tjbz/qhdm/。
能否向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受助学生收取餐费差价?
不能。
根据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30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相关政策的通知》(浙教办函〔2019〕362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等浙江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相关规定,各地要确保每周为受助学生免费提供5顿(法定休息日除外)荤素搭配、营养合理的营养餐,无特殊情况不得以非供餐方式替代。
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合理确定供餐价格,与当地营养餐资助标准衔接。现有学校实际供餐价格高于当地补助标准的,各市县要及时调整并完善补助标准及相关管理措施,确保不增加受助学生经济负担,不挤占其他学生的利益。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否可以采取“先收后退”的补助方式?
根据浙江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等政策相关规定,营养改善计划补助对象为经认定为资助对象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按照《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有关规定,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新学年开学60天内完成,每学期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
学校无法在学期初完成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或认定结果复核的,可以采取“先收后退”的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完成认定工作并确定学生资助对象后,各市县根据学校认定的情况将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拨付至学校食堂,学校及时将收取的餐费全额退还受助学生。学期结束后,学校食堂按就餐记录据实结算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不得向受助学生收取,不得挤占其他学生利益。
若学生及家长因经济困难提出免费用餐需求的,学校应参照“绿色通道”制度,对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学生予以免费供餐,再根据资助对象认定情况确定是否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4〕64号)规定,从2024年春季学期起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补助标准——
浙江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中的“非民族地区且非戏曲表演类专业学生除外”如何理解?
浙江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中的“非民族地区且非戏曲表演类专业学生除外”是指:景宁畲族自治县所有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实行免学费,其他地区的非戏曲表演类专业(含:750201音乐表演、750202舞蹈表演、750206服装表演、750207杂技与魔术表演、750303民族服装与饰品、750401社会文化艺术、760201播音与主持)不享受免学费,其他专业实行免学费。
浙江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人员如何享受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7〕4号)有关规定,浙江省地方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浙江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实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按照《浙江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有关规定,“三支一扶”服务期为2年。到浙江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后在原单位就业满1年以上(含1年)的,可按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根据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政策有关规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专升本学生,在专科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阶段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后续本科阶段的学习时间不纳入资助范围;在本科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阶段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此前专科阶段的学习时间不纳入资助范围;在专科阶段应征入伍,升入本科阶段后再次入伍的,专科阶段和本科阶段规定的学习时间均可纳入资助范围。
大学期间申请过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本专科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如何申请入伍资助?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有关规定,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学生可以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但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资助方式,不得兼选。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
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有关规定,自2023年秋季学期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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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2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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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6000元提高至不超过20000元。
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国家助学贷款额度调整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以及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相应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来源:浙江省教育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