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卫生局文件
台州市教育局
台人社发【2012】23号
关于加强营养改善工作推行公共营养师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教育局:
根据卫生部《营养改善工作管理办法》(卫疾控发[2010]73号)精神,为促进我市营养改善工作,提高全市人民营养适量与身体健康水平,经研究,在全市医院、幼儿园、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食堂及餐饮服务业推行公共营养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加强营养改善工作,推行公共营养师制度,是提高全民营养水
平,增加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国民整体素质的迫切要求。今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我市的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健康意识逐步增强,对食物多样化、优质化需求明显增加,对食物安全卫生要求也不断提高。为此,急需加强对居民食物与营养的指导工作,预防营养性疾病,改变城乡居民因膳食不平衡或营养过剩导致疾病迅速增多的状况,切实提高我市城乡居民身体素质。
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B级单位配备1人以上持有公共营养师职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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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企事业、厂矿食堂就餐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应配备
1人以上持有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
营养科室的人员应持有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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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营养师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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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职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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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医学或食品及相关中专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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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职业四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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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职业连续工作6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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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
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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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
以上,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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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医学或食品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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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非医学或食品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连
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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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非医学或食品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经
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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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营养师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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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职业连续工作1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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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
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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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
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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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医学或食品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三级
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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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医学或食品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三级职业资
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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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医学或食品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连续从
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符合以上相应条件的人员,均可到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具有符合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申报相应等级的培训考证工作。
参加各类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台政发[2009]9号文件或台人才领[2011]7号文件规定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级促进就业资金或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加强营养改善工作,推行公共营养师制度是一项牵涉面广、社
会性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统筹安排,认真组织,促进全市医院、幼儿园、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及餐饮服务推行公共营养师制度的顺利实施,保障广大居民吃得安全,吃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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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任务,落实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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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定点培训机构的开班
申请核准和学员资格审查及培训过程的检查监督、结业审核、基础台账管理、补贴资金的核准和发放,确保培训质量。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公共营养师持证上岗的监督与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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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公共营养师人员配备情况进行规
范,纳入食品卫生量化分级评审体系,并配合人力社保部门做好公共营养师培训的相关工作,组织监督检查,促进相关单位按照要求配备公共营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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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学校、幼儿园学生的营养改善工
作,督促相关人员参加公共营养师的培训,为学生营养改善提供保障。
培训,按国家职业标准课时要求完成教学任务,确保培训质量。做好开班前申请、收费报批等工作,建立培训台账,完善培训和日常培训考勤登记等制度,不断改进培训方式,切实提高营养改善工作人员的素质。在每期培训结束后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报告单》报市人力社保局申报鉴定。
二O一二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