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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
点击数: 6656 更新时间: 2018年07月05日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自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河南工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河南省学位办、校学位办、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分级管理,由校学位办统一负责,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具体实施。

第三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

(一)学校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即学校通过全国成人高考招收录取的函授、业余本科毕业生;

(二)学校作为主考院校的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毕业生;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当年提出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人教育本科学生应完成所学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任务,取得毕业证书,且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自学考试本科学生,应取得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且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

注: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中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但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二)成人教育本科学生须参加河南省学位办组织的河南省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参加学位外语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起,至申请学位前。考试语种为英语和日语。

除下列特殊情况外,其它形式的外语考试成绩不予认可:

河南工业大学省外函授站(点)本科学生,经本人申请,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汇总上报河南省学位办备案同意后,参加所在省市的成人教育学位外语考试或该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其他具有同等水平的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者。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在读期间曾受记过处分并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位的或受留校察看处分的;

(三)高中起点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补考课程达6门及以上者;专科起点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补考课程达4门及以上者;

(四)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五)申请学士学位未获通过再次申请者;

(六)省“学位外语考试”未通过者;

(七)学校规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时间以当年河南省学位办的通知为准。

第七条 授予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为:本人申请、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初审、学校学位办复审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和河南省学位办审核备案。

(一)本人申请。

1、凡申请河南工业大学学士学位者,应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河南工业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官网”,提交网上申报信息,并打印所填报的《河南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2、网上申报成功者应到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进行现场确认,并如实提交以下个人申请材料:

(1)《河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2)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3)河南省学位办颁发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原件或其他认可的具有同等水平的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4)自学考试学生需提供自考本科毕业生学籍表;

(5)《河南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二)学校审核

1、初审

初审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依据相关规定对成人教育毕业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鉴定,并将符合申请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申请材料汇总后,报校学位办。并提交以下材料:

(1)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推荐学士学位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名单;

(2)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时,应提交的个人申请材料(一人一袋,以毕业生名单顺序编号);

(3)本科专业教学计划。

2、复审

复审由校学位办负责,复审通过后,将可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及材料报提交到河南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3、审批

通过复审的学士学位申请者,按学校学士学位评定程序,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4、备案

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需报河南省学位办备案。

(三)证书发放

1学士学位证书发放时间,请证书获得者关注河南工业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官网的相关通知,按时到校领取。函授站(点)的学士学位证书发放,由函授站(点)统一集中领取,原则上不针对个发放。

2、学士学位证书应由证书获得者本人领取。若有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领取时,其证书获得者本人应提供本人签名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第八条 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如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学位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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