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命题趋势分析】
本章是“法律基础”部分政治色彩最浓的部分(大致相当于法理学科目),因而符合政治考查的旨趣,是“法律基础”部分命题的重点章节,2011年有3分的选择题都出自本章。本章一些基本概念,如法的一般含义(本质)、法律体系、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国家安全观等,以考查识记型选择题为主。而一些基本观念,如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法律思维等,则既可以考查选择题,也可以结合材料考查分析题。
【知识点解析】
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含义和本质
(一)法律的一般含义(3个层面)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区别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社会礼仪、职业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它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制定或认可。
法律由国家保证实施,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的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国家强制力并不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纪律观念也在保证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阶级社会中,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的内容。
(1)法律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统治阶级不仅迫使被统治阶级服从和遵守法律,而且要求统治阶级的成员也遵守法律。
(2)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仅仅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
3.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地理环境和人口等。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既是决定社会面貌、性质和发展的根本因素,也是决定法律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
综合以上三个方面,可以将法律定义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同时表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优越性)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个层面)
1.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又具有广泛的人民性,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善于借鉴我国传统法和外国法的成功经验。(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改革与创新,使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3.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律保障。法律的社会作用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经济建设方面,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推进,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政治建设方面,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顺利推进,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活动,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3)文化建设方面,维护社会主义价值观和思想道德准则,促进和保障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4)社会建设方面,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5)对外方面,促进和保障对外经济、政治、文化关系的发展,营造和平发展的外部环境。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概述
1.概念: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我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2.构成:现在,我国以宪法为核心,以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7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3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二)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1.宪法的概念及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宪法法律部门的构成:习惯上,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等法律归于宪法法律部门。
(三)民法商法
1.民法的概念及民法法律部门的构成: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而是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辅之以其他单行民事法律,包括《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
2.商法的概念机商法法律部门的构成:商法是调整公民、法人之间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目前我国商法主要有《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等。
(四)行政法
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
(五)经济法
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法律部门的构成: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1)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我国现已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
(2)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我国现已制定《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
(六)社会法
1.社会法的概念: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社会法法律部门的构成:我国已制定的社会法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
(七)刑法
刑法的概念与构成: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的刑法法律部门包括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法》和此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惩治犯罪的决定等。
(八)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程序法的概念与构成: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的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主要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等。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一)概述
法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等环节。
法律制定是国家对权利和义务,即社会利益和负担进行的权威性分配;法律的遵守、执行、适用则是把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和义务,把文本上的法律转化为现实中的法律。
(二)法律制定
1.概念: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2.我国《宪法》、《立法法》等关于法律制定权的具体规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2)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3)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
(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5)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6)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7)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8)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有权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主地制定本行政区的法律。
3.法律制定的程序: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而言,大体包括以下四个环节: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
(三)法律遵守
1.概念: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守法意味着一切组织和个人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依法办事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在法律运行过程中,守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基本途径。
(四)法律执行
1.概念:在广义上,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在狭义上,法律执行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在法律运行中,行政执法是最大量、最经常的工作,是实现国家职能和法律价值的重要环节。
2.行政执法主体:
(1)行政执法的主体通常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2)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法律。
(五)法律适用
1.概念: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理解: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 概述
1.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与确立: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这一基本方略的确立,是我国法制建设理论和实践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2.“法治”与“法制”的区别:“法治”与“法制”虽然仅一字之差,但从内涵上讲,却有重大区别。“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意识;而“法制”通常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社会制度。强调依法治国,是法治的本质特征之一。
3.依法治国的概念: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二)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七项)
1.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10年新增)
(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概念、本质、地位和作用
概念:法治理念是对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等重大问题的系统化认识和反映,它根植于一国法治实践之中,反映法治现实,对法治实践起着指导和推动作用。
地位与作用: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法治理念是法治发展的内在动力。没有法治理念,法治建设就缺乏理论基础和主导价值观,难以把握正确的方向、遵循科学的道路,难以向广度深度推进,法治的终极目的也就无法实现。法治的实现过程,就是不断实践、落实并进一步丰富、发展与完善法治理念的过程。
本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它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也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包含“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基本内涵。这五个方面,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构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完整理论体系。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反映,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党和国家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①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健全完善立法,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法制统一,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②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权责统一、政务公开;
③严格公正司法,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努力树立司法权威,充分发扬司法民主;
④加强制约监督,不断完善制约监督机制,健全制约监督体系,通过以道德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⑤自觉诚信守法,在全社会培养以自律为基础的守法意识,使人们把法律内化为行为准则,主动积极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⑥繁荣法学事业,坚持法学研究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提高法学教育质量和水平,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
⑦坚持依法执政,坚持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实施法律,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
①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②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相结合的原则;③坚持立法严密、细致的原则,④坚持经济立法与政治立法并重的原则.
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科学研究,完善立法制度和程序,改善立法技术和方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以高质量、高水平的立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此外,我们的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形成并完善法律体系过程中,必须把握好四点:
①不能用外国的法律体系来套我们的法律体系。②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③要区分法律手段和其他调整手段的关系,需要用法律调整的才通过立法来规范,以更好地发挥法制的功能和作用。④我们的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本身就有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需要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加以完善。
3.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一种基本方式。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4.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当坚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7)
(1)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2)提出法律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要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3)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保障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及时纠正、制裁违法行为,有效维护经济社会秩序。
(4)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使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使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使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使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5)基本形成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使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6)使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7)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增强,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5.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应当做到以下几点:(9)
(1)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2)完善诉讼、检察监督、刑罚执行、教育矫治、司法鉴定、刑事赔偿、司法考试等制度。
(3)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健全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发挥律师、公证、和解、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
(4)加强司法救助,对贫困群众减免诉讼费。
(5)健全巡回审判,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方便群众诉讼。
(6)规范诉讼、律师、仲裁收费。
(7)加强人权司法保护,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诉讼活动。
(8)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
(9)维护司法廉洁,严肃追究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6.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具体来说,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监督体系与制度,包括:
(1)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使权力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经常化、制度化。
(2)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法律监督权。
(3)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切实发挥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
(4)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完善司法机关内部制约与监督机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7.培植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继承人类优秀法律文化成果,建设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民意愿的新型法律文化,应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既立足中国实践,又充分体现时代精神;既继承中国优秀的法律传统,又吸收外来有益的法律文化。
(2)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
(3)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社会氛围。
(4)繁荣社会主义法学,提高法学教育质量和水平,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一)概述
法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等环节。
法律制定是国家对权利和义务,即社会利益和负担进行的权威性分配;法律的遵守、执行、适用则是把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和义务,把文本上的法律转化为现实中的法律。
(二)法律制定
1.概念: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2.我国《宪法》、《立法法》等关于法律制定权的具体规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2)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3)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
(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5)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6)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7)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8)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有权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主地制定本行政区的法律。
3.法律制定的程序: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而言,大体包括以下四个环节: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
(三)法律遵守
1.概念: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守法意味着一切组织和个人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依法办事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在法律运行过程中,守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基本途径。
(四)法律执行
1.概念:在广义上,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在狭义上,法律执行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在法律运行中,行政执法是最大量、最经常的工作,是实现国家职能和法律价值的重要环节。
2.行政执法主体:
(1)行政执法的主体通常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2)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法律。
(五)法律适用
1.概念: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理解: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 概述
1.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与确立: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这一基本方略的确立,是我国法制建设理论和实践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2.“法治”与“法制”的区别:“法治”与“法制”虽然仅一字之差,但从内涵上讲,却有重大区别。“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意识;而“法制”通常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社会制度。强调依法治国,是法治的本质特征之一。
3.依法治国的概念: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二)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七项)
1.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10年新增)
(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概念、本质、地位和作用
概念:法治理念是对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等重大问题的系统化认识和反映,它根植于一国法治实践之中,反映法治现实,对法治实践起着指导和推动作用。
地位与作用: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法治理念是法治发展的内在动力。没有法治理念,法治建设就缺乏理论基础和主导价值观,难以把握正确的方向、遵循科学的道路,难以向广度深度推进,法治的终极目的也就无法实现。法治的实现过程,就是不断实践、落实并进一步丰富、发展与完善法治理念的过程。
本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它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也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包含“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基本内涵。这五个方面,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构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完整理论体系。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反映,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党和国家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①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健全完善立法,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法制统一,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②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权责统一、政务公开;
③严格公正司法,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努力树立司法权威,充分发扬司法民主;
④加强制约监督,不断完善制约监督机制,健全制约监督体系,通过以道德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⑤自觉诚信守法,在全社会培养以自律为基础的守法意识,使人们把法律内化为行为准则,主动积极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⑥繁荣法学事业,坚持法学研究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提高法学教育质量和水平,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
⑦坚持依法执政,坚持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实施法律,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
①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②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相结合的原则;③坚持立法严密、细致的原则,④坚持经济立法与政治立法并重的原则.
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科学研究,完善立法制度和程序,改善立法技术和方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以高质量、高水平的立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此外,我们的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形成并完善法律体系过程中,必须把握好四点:
①不能用外国的法律体系来套我们的法律体系。②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③要区分法律手段和其他调整手段的关系,需要用法律调整的才通过立法来规范,以更好地发挥法制的功能和作用。④我们的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本身就有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需要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加以完善。
3.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一种基本方式。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4.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当坚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7)
(1)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2)提出法律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要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3)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保障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及时纠正、制裁违法行为,有效维护经济社会秩序。
(4)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使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使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使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使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5)基本形成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使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6)使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7)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增强,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5.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应当做到以下几点:(9)
(1)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2)完善诉讼、检察监督、刑罚执行、教育矫治、司法鉴定、刑事赔偿、司法考试等制度。
(3)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健全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发挥律师、公证、和解、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
(4)加强司法救助,对贫困群众减免诉讼费。
(5)健全巡回审判,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方便群众诉讼。
(6)规范诉讼、律师、仲裁收费。
(7)加强人权司法保护,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诉讼活动。
(8)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
(9)维护司法廉洁,严肃追究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6.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具体来说,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监督体系与制度,包括:
(1)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使权力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经常化、制度化。
(2)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法律监督权。
(3)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切实发挥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
(4)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完善司法机关内部制约与监督机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7.培植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继承人类优秀法律文化成果,建设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民意愿的新型法律文化,应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既立足中国实践,又充分体现时代精神;既继承中国优秀的法律传统,又吸收外来有益的法律文化。
(2)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
(3)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社会氛围。
(4)繁荣社会主义法学,提高法学教育质量和水平,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
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要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观念、公平正义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等基本观念,(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内容)养成自觉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
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法治。要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性质和特征,树立起符合时代精神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就必须认识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属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范畴。
(二)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领导力量,是维护和发展人民民主、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坚强保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三)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两个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和内容。
2.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途径。
二、自由平等观念
保障公民的自由平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法律上的自由平等观念最为核心的内容是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一)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
一切进步的法律约束人们的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或压制人们的自由,而是为了保护和扩大人们的自由。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
人们在理解和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自由时,应树立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权利的观念。做到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善于行使和运用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自由权,充分表达和实现个人的意愿和追求,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另一方面,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种制度和程序行使自由权,不得超越法定的范围和界限。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法律,依照法律规定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法律权利,平等地承担和履行法律义务。在社会主义国家,不承认有任何享受特权的公民,也不承认有任何免除法律义务的公民。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都要给予平等对待,从而保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
三、公平正义观念
追求公平正义一直被认为是法律的主要价值目标。在正确理解法律公正(公平正义)的内涵和要求的基础上,树立起正确的法律公正观念,应当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两对范畴)
(一)坚持立法公正与执法公正并重
从法律运行的环节来看,法律公正包括立法公正和执法公正两个方面。
1.立法公正是执法公正的前提。立法公正主要表现为:
(1)立法机关按照民主的程序制定法律,充分听取和吸收人民群众的意见;
(2)法律充分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充分体现社会的公正原则和标准。
2.执法公正是法律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形式。这里所说的执法是指广义上的执法。执法公正包括多方面的要求:
(1)坚持合法合理原则,保证一切执法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社会的公理;
(2)坚持及时高效的原则,保证所有案件能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3)坚持程序公正的原则,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使裁判或决定的过程变为人们感受民主、客观、公平的过程。
(二)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从法律公正的内涵来看,法律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1.实体公正: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设定、分配的结果是否正当合理。
2.程序公正: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设定、分配的过程或程序是否正当合理。
我们在参与或从事法律活动时,既要重视实体公正,也要重视程序公正。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密切联系、相互制约的,程序不公正往往会导致实体不公正。
四、权利义务观念
正确的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包括正确理解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把握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懂得如何适当行使法律权利,正确履行法律义务。
(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一对关系密切的概念,应当从两者的相互联系中去理解它们各自的性质。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性质。
1.从来源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一般都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导出来。后一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通常被称为默示的或推定的权利和义务。
2.从基本内容来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作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作为义务要求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如依法纳税的义务、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不作为义务要求人们依法不得作出一定行为,如不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不得挪用公共财产。
3.从范围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
(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一般说来,可以把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概括为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总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等三个方面。
1.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对立统一的。
(1)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被动的。就此而言,它们是法律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
(2)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又相互依存、相互贯通。两者都不可能孤立存在与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3)它们相互渗透、相互包含,而且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正如马克思所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总量上的等值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总量上是等值的。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各有其独特的、总体上又是相互补充的功能。
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社会秩序;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人的自由。由于秩序和自由都是社会的基本价值目标,因而,法律义务和法律权利对一个社会来说是缺一不可的。
第四节 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而且要树立法律信仰,宣传法律知识,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加强法律修养的途径和表现)
一、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
(一)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4讲)
1.讲法律。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首先要以法律为准绳。即使人们感觉到某些法律规定不合理、不合情,也不能漠视、违背或搁置法律。
2.讲证据。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以证据为根据。只有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才能查清案件事实。
(1)证据的概念:证据就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2)证据的三大特征:
①合法性,即证据的形式、收集和查证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②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既不能捕风捉影,更不能主观臆断。
③关联性,即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才能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
3.讲程序。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从法律程序出发。程序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方式和过程,法律通过规定明确的程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4.讲法理。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运用法律原理和精神。法律思维的任务不仅是获得处理法律问题的结论,而且要为法律结论提供充分的法律论证与法律理由。而且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理由必须是公开的,而不能是秘密的。(2)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3)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
(二)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1.学习法律知识。 2.掌握法律方法。3.参与法律实践。
二、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2011.11;31】
(一)维护法律权威的意义
1.法律权威的含义及来源:法律权威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是指法的不可违抗性。法律权威的树立主要依靠法律的外在强制力和内在说服力。
法律的外在强制力是法律权威的外在条件,主要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制裁。 这是树立法律权威不可缺少的条件。
法律的内在说服力是法律权威的内在基础。法律的内在说服力既来源于法律本身的内在合理性,也来源于法律实施过程的合理性,如执法公平、司法公正。
2.树立法律权威的意义:树立法律权威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当国家的最高权威是法律时,由于法律是一种超越于任何个人之上的普遍性规则,并且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尽管领导者会变动和更迭,但政治统治与社会秩序仍将会保持相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树立,既有赖于国家的努力,也有赖于公民个人的努力。
1.从国家角度来说,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消除损害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因素。例如,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改善法律实施的状况,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2.从个人角度来说,自觉维护法律权威至少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1)努力树立法律信仰。一个人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和信仰法律,才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
(2)积极宣传法律知识。在自己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向其他人宣传法律知识。特别是要宣传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3)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一个人不仅要有守法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还要敢于和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权威。
第三节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一、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2012年大纲删除)
(一)国家安全:指一个国家不受内部和外部的威胁、破坏而保持稳定有序的状态。
(二)传统的国家安全观:传统的国家安全观将国家安全理解为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即主权独立、领土安全、政治稳定等。
(三)新国家安全观:不仅包括传统的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还包括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等。
1.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国家安全的支柱与核心。没有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就根本不可能有国家安全。政治安全是指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形势保持稳定,不受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和颠覆。国防安全是指国家的领土、领海和领空安全,不受外来军事威胁或侵犯。
2.经济安全:国家安全的基础,指国民经济能够抗御国内外各种经济风险而保持平稳有序运行的态势,包括金融安全、能源安全、贸易安全、粮食安全等。
3.科技安全:指国家的科学技术系统能够有效地应对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威胁,维护和实现国家利益的能力和状态。
4.文化安全:指一国人民能够独立自主地选择自己的价值观念、文化制度,独立自主地控制和利用自己的文化资源。要保证国家的文化安全,还必须特别重视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5.生态安全:指国家所处的自然生态环境能够维系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社会公共安全是国家预防、控制、处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突发灾害事故,以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6.社会公共安全: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社会治安,还包括越来越重要的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药品安全等。
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一)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
1.《国家安全法》是维护国家安全的专门法律,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责以及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各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刑法》专门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等具体罪名。
(二)国防安全法律制度
1.概述:我国国防安全法律制度主要由《国防法》、《反分裂国家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
2.《国防法》是维护国防安全的专门法律,规定了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武装力量,边防、海防和空防,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军人的义务和权益,对外军事关系等内容。
3.《反分裂国家法》明确规定了台湾问题的性质、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以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制止“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等内容。
(三)经济安全法律制度
1.涉及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反垄断法》等;2.涉及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3.涉及能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有《矿产资源法》、《节约能源法》等。
(四)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
为了维护国家的网络和信息安全,我国制定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违法行为及其处罚办法。
(五)生态安全法律制度
我国的生态安全法律制度包括两个组成部分:一部分是我国制定的有关生态安全保障的法律法规,另一部分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生态安全保护的条约。我国已经缔结或参加了60多个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有关的国际条约,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等。
(六)社会公共安全法律制度
为了保证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国家制定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2003年国务院公布并施行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标志着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义务,《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国防法》、《兵役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具体的法律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三)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的义务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四)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五)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义务
(六)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