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依据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617号)、《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教发〔2007]23号)、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管理的通知》(浙教高教【2007】100号)、教育厅《关于切实规范高校合作办学行为》(浙教办高教(2014)59号)、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高校继续教育合作办学行为》(浙教办函[2015]1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种层次(高中起点本、专科,专科起点本科)和各种形式(函授、业余、自考等)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第二条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与学校办学条件及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
第三条学校委托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管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指导、协调和督查全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行为以及全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有关中高职自考衔接和全日制自考助学(含技能+学历)的教育教学工作统一由继续教育学院承担并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二级学院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单位,承担实施所属专业成人学历教育的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应设立专门的管理岗位,配备管理干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好成人教育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二级学院应把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教育与
管理工作纳入本学院学生工作体系,统一管理。第七条学校各类成人学历教育(含与兄弟高校合作办学)统一由继续教育学院归口管理。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校外教学点的设置与管理;二级学院与兄弟高校(或其他单位)涉及学历教育合作办学,须向继续教育学院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第八条校外教学点按合作办学协议承担相应工作和义务。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丽水学院名义自行面向社会进行学历教育招生。
第九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专业设置、年度招生计划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确定;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统一招生、印制招生简章及新生录取工作;二级学院应根据现有的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申请举办成人教育专业,原则上只限于本学院所办的专业,不得举办跨专业的成人学历教育。
第十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增设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评议职能。充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学科建设、质量监督与综合评估方面的政策研究认证、审议和决策咨询作用。
第十一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方案由相关二级学院制定,并报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认证。各专业必须严格执行经审核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未经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各办学单位不得随意更改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时数、教学内容和课程门数。
第十二条二级学院原则上应选聘工作责任心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有较高业务水平的教师担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工作,对不适宜的任课教师,应及时更换。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学院按照成人教育教学评估指标体系,检查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实施大纲和教学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各二级学院、教学点负责整理各类教育教学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行弹性学制。各专业按招生计划设定的学制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最长修业年限从入学当日起不超过五年。办理延期毕业的手续必须在毕业当年3月底以前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延长学习年限者必须缴纳学校规定的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统筹、指导和督查全校成人学历教育的学籍、教学和教务等工作;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各自学院成教函授学员的报到注册、面授、考试、学籍管理、成绩登记、材料上报等工作。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学院对承担教学工作的二级学院、教学点应定期进行教学检查,及时发现、解决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教学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籍学生参加国家大学英语等级考试,由二级学院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十八条继续教育学院总体负责成人教育毕业工作各二级学院按照继续教育学院的要求组织好电子摄像、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资格、学位授予初审等工作。按时上报符合毕业条件、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成绩、毕业登记表、学士学位申请表等材料。继续教育学院根据二级学院上报的毕业生名单、学士学位授予名单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名单报省教育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制作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发放必须严格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二级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经校长(学位证
书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发放。第二十条学费(含重修费)等相关费用的收取严格执行财政、教育、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定期向学生公示。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各类经费收支一律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学院(教学点)两级管理,继续教育学院总(具)体负责的管理体制第二十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缴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点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来学校报到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二级学院、教学点每年2月底前上报未注册学生名单。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十五条对患有疾病的学生,经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二级学院、教学点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符合招生体检要求的,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持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相关部门复查合格,报学校批准后,随下一年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和要求,缴费后办理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子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到校注册者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逾期2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凡因休学、保留学籍等而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均按学生所在现年级收费标准缴费。
第二十七条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各门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考试一般以闭卷、笔试为主,根据课程性质和年级特点,也可采用口试、口试与笔试兼用、开卷、课程论文及实践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查采用课堂提问、课堂讨论、实验、作业、小论文、学习心得、平时测试以及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考试课程成绩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整数记分。学期成绩由平时成绩(含作业和考勤)、课程考试成绩折算而成。其构成比例为:课程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考查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成绩评定一般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记分,也可采用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主要依据学生平时完成作业、实验报告情况和各种形式的考核成绩综合评定,亦可采用笔试形式评分,综合评定的百分比可由任课教师自行确定。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或成绩评定,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一)缺课(包括病、事假和旷课)超过课程或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总学时的1/3以上者。
(二)全学期缺交(含抄袭)作业(或实验报告)达1/3以上者。
(三)带实验课程的实验成绩不及格者。
(四)选修课缺课3次以上或未办理选修手续者
第三十一条学生每学期不及格课程,允许补考一次具体时间由二级学院、教学点自定。补考者必须按时参加,一般不得请假,不准缓补。以笔试方式进行的补考,以卷面成绩为准。凡补考及格的,均以“补考及格”字样记入学籍档案。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应重修。重修后考试仍不及格的课程不予补考,应继续重修。
第三十二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本人在考核前1周(特殊情况除外)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缓考(包括原已准假的学生),经开课二级学院同意,开课二级学院分管成教领导批准,报继续教育学院学历科备案。缓考课程在下一学期规定的补考时间内安排一次考试。此次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考核成绩。缓考成绩记分时应注明“缓考”字样缓考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的学生,一律按旷考论处。
第三十三条凡旷考或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不得参加正常补考。严重违反考核纪律及作弊的,按《学生考试犯规、舞弊处理规定(试行)》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三十四条学生如对评分有疑义的,应及时向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点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点同意后,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点工作人员代为查卷,并给出书面查卷结论。学生本人不得找任课教师查阅试卷第三十五条学生入学前,取得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校或者自学考试同层次相同课程成绩合格者,均可申请免修凡申请免修课程者,须填写申请表,附毕(结)业证书及成绩单,由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点审核,继续教育学院审批。第三十六条免修课程必须是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名称相同、教学要求相近。免修课程不得超过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量的1/3。主干课程(学位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免修课程成绩登记一律注明“免修”字样。
第三十七条学生因学籍异动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者,其已修课程成绩在60分(百分制)以上、及格(五级制)以上或合格(两级制)的,可以办理有关免修手续,申请免修,其课程成绩替代。未免修的课程,其考核成绩按重修后的考核成绩记录。
第三十八条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可以重修,也可另选。重修仍不及格的,必须另选。参加重修者必须缴纳重修费。
第三十九条学生重修后累计仍有4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自动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或调整撤销,可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四十一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时,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学生请假需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突发事件可先口头请假,再补书面手续。
(一)一学期内,请假1天以下,由班主任批准(二)一学期内,累计请假1天至2.5天,由班主任签署意见,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点成教主任(秘书)批准(三)一学期内,累计请假3至4.5天的,需附有关证明,由班主任签署意见,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点成教主任(秘书)审核,所在二级学院分管领导、教学点负责人审批。
(四)一学期内,累计请假5天以上的,需附有关证明由班主任签署意见,所在二级学院成教主任(秘书)审核,所在二级学院分管领导、教学点负责人审批,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对于补假应严格审批,凡理由不充足或逾期办理补假手续者,按旷课论处。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需要继续请假者,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请病假者,需附医疗机构证明。请公假者,需附有关部门证明。
第四十三条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3次,计旷课1学时,旷课1天按实际上课学时计,不足4学时的按4学时计。学生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每半天按2学时计。
第四十四条班长或副班长负责本班学生考勤,及时向二级学院、教学点报送学生旷、缺课登记表,并张贴公布。第四十五条 面授期间,对缺、旷课情况,视情节轻重作如下规定:
(一)一学年缺课累计10天以上者,作重读一年处理(二)一学年累计旷课5天以上,10天以下者,将视情节轻重作纪律处分,旷课连续5天,累计10天以上者作自
动退学处理,并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三)缺课、旷课超过课程面授时间的1/3者,不得参加缺旷课期间该课程的结业考试,待重修后,方可参加补考(四)上述补考成绩一律注明“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字样载入档案。
第四十六条学校原则上不子转学。对于个别具有正当理由要求转学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单位证明,所属二级学院、教学点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转学一般在第一学年办理逾期不予办理。学生转学办理严格遵守教育厅有关规定,参照全日制学生转学有关程序操作。
第四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专业:(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同类别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不符合专业要求,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因学校专业停招,休学期满或保留入学资格等的学生,不转专业将无法继续完成原专业学业者。
学生需要转专业的,在第一学年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属二级学院、教学点签署意见,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方可转入相应的专业适当年级学习。
转学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学生承担。
第四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 以上者。
(二)因公出差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三)根据考勤,请假、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
以上者。(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和所在二级学院成教分管领导、教学点负责人签署意见,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十九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日期,因病的以医疗单位开出证明之日开始计算;因缺课的以累计达到规定休学期限之日开始计算。
第五十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由继续教育学院发给休学证明书,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的一切事宜,学校不予受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五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后2周内持有关证件、材料,填写复学申请表,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点审核,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二)要求复学学生,学校要进行审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三)学生复学,如遇交纳学费标准和往年有变化时,按复学当年标准缴费。
第五十三条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下-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或调整撤销的,可由学校安排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函授(业余)学生,一学年旷课连续5天或累计10 天以上。
(二)休学期满,学生超过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日期2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按上述规定予以学生退学处理,不属于处分。
第五十五条退学学生由所属学院、教学点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且经过考试,成绩及格)。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肆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五十六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点提出,成教分管领导、教学点负责人签署意见,会同有关材料,继续教育学院复核、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五十七条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第五十八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经考核成绩合格,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经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又不愿延长学习年限者,作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条学生结业后,按学校规定回校参加重修,经考核合格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给予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六十一条本科毕业生符合本规程第三章学士学位投予相关规定要求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六十三条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报省教育厅注册,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四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五条凡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有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十六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参照丽水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七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应由所属二级学院、教学点审核,继续教育学院审定,报学校批准第六十八条 学生的奖励、处分及毕业鉴定意见均归入学生档案。
第六十九条本章中“以上”或“以下”皆含本数。
第三章学士学位
第七十条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指经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本校函授、业余专科起点本科的毕业生,授予与本专业相对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七十一条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经审核准子毕业,
学位课程单科成绩在75分(含)以上。(三)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具备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论文按时完成答辩,成绩要求在良好及以上(四)论文复制在学校对全日制学生学士学位授子有关论文复制比的要求之内。
第七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治条件,经说服教育仍无明显悔改表现。
(二)学习期间受过学校或所在单位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补考。
(四)补考总门数3门(含)以上。
(五)考试作弊者。
(六)因课程不及格曾留、降级者。
(七)其它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七十三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
下,由下列机构协同办理。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点根据本工作规程学位授予条件,对学士学位申请者材料进行严格初步审核,推荐上报符合条件的名单和材料,对推荐名单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二级学院、教学点提交的申请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评审相关规定最终审定。第七十四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点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申报表》。
(二)由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点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向继续教育学院推荐申请者名单和他们的思想政治表现、全部课程成绩、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材料。
(三)继续教育学院对学位申请者就读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实施标准和学位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及各科成绩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四)继续教育学院将审核同意的学位申请者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继续教育学院印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十五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原则上每年6月组织一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只在毕业当年规定时间内申请有效,逾期不得申请。
第七十六条学位证书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规定格式统一制发,并注明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七十七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凡违反规定,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将撤消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第七十八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具有终审权。
第四章教学点
第七十九条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点(函授、业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管理,报学校审批。
第八十条教学点的基本职能是宣传招生、教学组织、日常管理及后勤保障服务。教学点应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及教育行政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十一条教学点不独立刻制公章,确因工作需要,由继续教育学院盖章:
第八十二条教学点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同时,必须具备实施教育教学的基本条件和教育管理的基本能力。
第八十三条教学点的设立由拟设单位填写《丽水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点(函授)申请表》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考察,并由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议报学校审核批准确定。丽水市所辖区域,可以县(市)为单位设立一个教学点;其他地区,原则上一个地市设立一个教学点。
第八十四条教学点应与学校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并由双方各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申报,履行备案手续。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授牌。
第八十五条合作办学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双方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二)开设专业名称、层次、覆盖地区(或招生范围)、发展规模;
(三)教学点地点及办学条件;
(四)教学点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五)经费收缴与分配办法;
(六)履行协议的期限;
(七)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第八十六条教学点的职责:
(一)负责教学点所在区域的宣传、招生工作;
(二)协助完成教学点学生的学籍管理、成绩管理、毕业生电子注册、毕业鉴定等日常教务管理工作;
(三)按继续教育学院要求,负责各专业的教材征订、教师聘任、教学安排、考试组织等各教学运行环节的实施工作并上报相关材料;
(四)按《丽水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费缴费管理规定》,做好教学点学生的学费催缴工作;
(五)及时向继续教育学院反馈学生、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按继续教育学院档案管理要求,做好教学点档案收集和归档工作;
(七)每学期向继续教育学院报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随时接受相关教育行政机构和我院的评估与检查;
(八)合作办学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十七条教学点应有专门负责人,并根据需要配备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政治思想好,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负责,作风正派。
第八十八条教学点的辅导教师应相对稳定,由教学点推荐,填写《丽水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聘任兼职教师审批表》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备案。
第八十九条辅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教师资格证,并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讲师及以上职称,有一定的教学能力主要职责:
(一)根据继续教育学院确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实施标准的要求,讲授或辅导指定课程;及时检查学员自学情况,解答学习疑问,批阅学员作业;
(二)负责指导实习、实验、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
(三)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院召开的教学研讨会和业务培训活动,认真总结教学工作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辅导质量;
(四)做好育人工作
第九十条按合作办学协议规定,教学点须全额上交学费,凭正式发票返还合作办学分成款。每年3月底前完成本学年学费上交工作。继续教育学院及时、足额向教学点划拨合作办学分成款。教学点不得违规向学员收取费用。
第九十一条教学点应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部门、教育行政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第九十二条继续教育学院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教学点的招生、教学、管理和服务等工作进行全面的考核与评估。
第九十三条继续教育学院对教学点开展定期评估,评选并表彰优秀的教学点和工作人员;对存在乱招生、乱承诺、乱收费、放任教学质量等严重违规行为的教学点,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责令整改,乃至撤消该教学点。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十四条继续教育学院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学点工作会议,表彰先进,研究问题,交流经验,安排工作。第九十五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丽水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原《丽水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管理办法》(丽学院办【2013]64号)、《丽水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学点(函授)管理办法》(试行)(丽学院办(2015]3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