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是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建设终身学习体系和学习型社会的重要载体,是高校履行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职能的重要形式。为社会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服务,是学校的重要责任和使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进一步加强我校继续教育规范管理,促进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江省加强高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等系列继续教育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教育部等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办好继续教育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循继续教育规律、适应在职学习特点,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加强内涵建设,提升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质量,形成非学历教育品牌打造干部教育培训高地,不断推动继续教育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理顺办学体制
坚持“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改革创新”的要求,积极发展非学历教育,稳步发展学历继续教育,充分发挥我校教育资源优势,广泛与社会资源合作,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需求,全面提升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按照教育部关于继续教育“管办分离”的要求,明确学校继续教育管理职能划入到教务处,履行“归口管理、监督服务”的职能,负责全校继续教育的统筹协调、规范管理和办学保障等工作;各二级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办学实体单位。
三、明确办学主体
严格落实教育部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和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明确学历继续教育项目由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办学实体统一实施,二级学院不再组织此类项目。未经学校批准,各二级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二级学院的名义在校内外开展各类学历继续教育业务,不得对外设立教学点等学历继续教育机构,也不得在校内设立其他高校的学历继续教育机构。除教师培训项目可由二级学院组织实施,其他非学历教育项目统一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实施。学校鼓励教师个人或团队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积极承接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经学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同意后,项目可同继续教育学院合作开展,按《丽水学院劳务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丽学院〔2021]32号)等文件要求和标准支付劳务费。
四、注重项目管理
强化法纪意识、规范意识和质量意识,切实加强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项目的管理与绩效考核工作。
非学历教育要严格执行《丽水学院劳务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丽学院【2021〕32号)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做到“-项目一结算”。二级学院开展的教师培训项目,根据市政府《丽水学院相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2017】83号文件精神,学校扣除总经费15%的间接成本费和收取总经费10%的管理赛,项目的“净收入留成部分”划转至二级学院发展经费,除学校规定的管理费和问接成本费外,二级学院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由管理部门同意教师个人或团队和继续教育学院合作开展的社会培训项目,学校扣除总经费15%的间接成本费和5%的管理费,大学生创业培训,学校扣除总经费15%的间接成本费和15%的管理费,项目负责人或团队激励费由人事和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发放;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的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参照社会培训项目执行。
继续教育学院举办的各类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项目不收取间接成本费和管理费,所有创收收入上缴学校。
五、规范合同管理
学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重视对外合作项目的前期研究和风险防控研判,办学单位要严格按照《丽水学院校长办公室关于印发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丽学院办【2022】35号)文件要求签订对外合作项目的合同。学历继续教育的重大决策须经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决策。建立非学历教育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执行情况审查、财务审计、监督检查机制,并纳入学校党委会议事事项和“三重一大”决策范畴。
项目的合作周期完成后,办学单位要开展项目绩效评估,提出续签或终止合作的具体意见。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加强合同管理,监督合作方认真履行合同的约定,切实维护学校利益,
六、保障办学条件
根据业务发展,继续教育学院在全校范围内优先选聘人员,其绩效待遇由继续教育学院在学校确定可分配绩效额度内自主确定;继续教育学院经学校人事部门同意后,可根据业务需要,通过劳务公司自主聘用劳务派遣人员,自主制定实施继续教育学院劳务派遣人员薪资管理办法。
该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丽水学院加强和改进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丽学院〔2018〕181号)和《丽水学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继续教育工作的补充意见》(丽学院〔2021]41号)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