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J1号(以下简称《通知》),《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2170号)和相关法规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
第二章 校外教学点的设置
第三条设置原则。校外教学点的办学主体必须遵守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厅等教育主管部门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相关法规和要求,同时根据学校办学定位、优势特色、发展规划、监管能力,以及地方人才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合理设置校外教学点。
第四条资质要求。设点单位原则上应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同时根据需要,也可在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置校外教学点,但仅限招收该企业内部职工,不得面向社会招生。适当保留条件良好、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实施成人文化教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取得三年以上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时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作为设点单位。
第五条教学基本条件。具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具有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同时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具备高校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人员配备。具有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职责明确,业务能力强,熟悉管理制度和教学流程。管理人员如有变动,必须第一时间告知继续教育学院。
第七条学校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拟设站点单位的各项条件进行考察,在双方取得共识的基础上签订设点协议,并报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三章 校外教学点的管理
第八条校外教学点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政部门、高校和设点单位的相关政策制度。
第九条校外教学点要配合学校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及学生报名注册等工作。按照学校统一印制的招生宣传材料依法进行宣传。严禁通过个人、中介机构及培训机构代理招生宣传和收费。校外教学点务必要及时将本教学点所属学生的录取通知书发放给学生本人,并对持有录取通知书的学生采用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三对照”进行严格的入学资格审核。
第十条校外教学点要配合学校完成有关教学组织、学生活动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校外教学点要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要求,配合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校外教学点要加强网络宣传监管,学校网站是唯一公开网站,严禁社会机构和个人冒用学校名义(网站)进行违规宣传。
第十二条校外教学点要做好辅导教师、教辅人员等的推荐与管理工作。校外教学点要定期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教学点教学与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校外教学点要负责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
第十四条校外教学点要健全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学校不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费,不超标准收费,严禁设点单位、校外教学点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学费应全额直接上缴学校财务账户。
第十五条校外教学点要定期对所承担的辅助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配合高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检查。第十六条学校对校外教学点每年进行年检,检查评定教学点履行职责和办学情况。对校外教学点存在违规办学、点外设点、恶性抢夺生源、搭车收费牟利、教育质量低下,管理混乱无序、变相买卖文凭、履行职责不力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责令整改,乃至撤消相关教学点。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上第十七条学校原则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校外教学点工作会议,表彰先进,研究问题,交流经验,安排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