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总论(约 20% 分值,基础必考)
-
民法基本原则【简答】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选择 + 简答】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 周岁;16~18 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 周岁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实施纯获利益行为、与其智力精神相适应行为;其余行为需法定代理人同意 / 追认。
-
无民事行为能力:<8 周岁;完全不能辨认自身行为,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代理人代理,独立实施行为无效。
胎儿: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娩出时为死体,权利自始不存在。
-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选择】
-
宣告失踪:下落不明满 2 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后果:设立财产代管人。
-
宣告死亡:普通情形下落不明满 4 年;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 2 年;意外事件 + 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不受 2 年限制。撤销死亡宣告:配偶未再婚,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书面声明不愿恢复除外)。
-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简答 + 案例高频】
-
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虚假意思表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自始无效。
-
可撤销:重大误解(90 日);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欺诈 / 胁迫 / 显失公平撤销权 1 年)。撤销前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
-
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能力行为;无权代理。等待权利人追认。
-
代理与表见代理【案例】表见代理:行为人无权代理,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法律后
-
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权滥用: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
诉讼时效【选择必考】普通诉讼时效:3 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义务人之日起算。
-
中止:时效最后 6 个月,客观障碍无法主张权利;障碍消除后补 6 个月。
-
中断:起诉 / 仲裁、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已经经过时效清零,重新起算 3 年。
不适用诉讼时效请求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动产返还财产;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请求权。
二、物权(约 20% 分值,案例高频)
-
物权变动规则【选择】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生效;动产:交付生效。 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继承、合法建造、法院生效判决):事实发生即生效,不需要登记 / 交付;处分时需要登记。
-
所有权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处分是核心)
-
善意取得【简答 + 案例,重中之重】构成要件:①无权处分;②受让人善意;③支付合理对价;④不动产完成登记 / 动产完成交付。 例外:遗失物、盗赃物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
-
共有【选择】
-
按份共有:按份额享有权利,共有人可转让份额,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
-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选择】
-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区分:相邻关系(法定,无偿);地役权(约定,一般有偿)。
三、债权与合同(占比最高,约 25%,简答 + 案例核心)
-
债发生原因: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简答】
-
无因管理【简答】: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必要费用。
-
不当得利【简答】:没有法律依据获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得利人返还不当利益。
-
要约 vs 要约邀请【选择】要约:希望订立合同,内容具体确定;要约邀请:引诱他人发要约(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
合同履行、合同保全:代位权、撤销权【案例】
-
合同解除:法定解除情形【简答】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方预期违约;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不履行;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违约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
定金罚则:给付方违约,定金不退;收受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
-
合同分类:诺成合同(达成合意即成立)、实践合同(交付标的物成立:自然人借款、保管合同)
四、婚姻家庭、继承(约 20%,简答 + 选择题)
-
结婚条件与婚姻效力【选择】无效婚姻:重婚;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未达法定婚龄(男 22,女 20)。自始无效。 可撤销婚姻:胁迫结婚(撤销权 1 年);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
夫妻共同财产 & 个人财产【案例高频】✅共同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 / 赠与(没有明确只归一方)。 ✅个人财产: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金;遗嘱赠与明确只归一方;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
继承
-
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顺序,第二不继承。
-
代位继承 vs 转继承【简答高频】代位继承: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继承人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转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份额转给继承人的继承人。
-
遗嘱形式: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遗嘱;民法典取消公证遗嘱最高效力,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口头遗嘱仅危急情况有效。
-
-
遗产分割:保留胎儿预留份;胎儿娩出死体,份额由被继承人继承人继承。
五、人格权、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约 15%,论述、案例)
-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简答 / 论述重点】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侵权:有过错才赔);②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问过错,只要有损害就要赔:产品责任、环境污染、饲养动物致人损害);③公平责任。
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倒置(动物园动物损害、建筑物脱落坠落)。
-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简答】
-
侵权责任抗辩事由: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故意、自甘风险。
-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同一行为同时构成违约 + 侵权,权利人只能择一行使请求权。
📌备考背诵优先级(2024 大纲预测出题)
✅ 大题必背(简答 / 论述)
-
-
-
-
-
-
✅ 案例题押题方向
-
善意取得;表见代理;合同定金 / 违约金;夫妻财产认定;法定继承;动物侵权、物件损害责任。
✅ 数字类考点(选择题,必须记死)3 年诉讼时效;撤销权 1 年、重大误解 90 日;宣告失踪 2 年;宣告死亡普通 4 年意外 2 年;男 22 女 20 结婚年龄。
预测
一、选择题
二、判断题
三、填空题
四、简答题
1. 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①平等原则;②自愿原则;③公平原则;④诚信原则;⑤公序良俗原则;⑥绿色原则。
2. 简述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答案: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 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答案:①出让人系无权处分;②受让人受让时主观为善意;③受让人支付合理对价;④不动产已完成登记,动产已交付。 例外:遗失物、盗赃物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
4. 简述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答案:①管理他人事务;②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③管理人主观上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④管理行为符合本人真实意思与利益。 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管理产生的必要费用。
5. 简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答案:①一方取得财产利益;②另一方遭受损失;③获益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④利益取得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得利人应当返还取得的不当利益。
6. 简述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答案:①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②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7. 简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答案: ①发生时间:代位继承,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转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②主体:代位继承只能是继承人晚辈直系血亲;转继承是继承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 ③适用范围: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转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均可适用。
8. 简述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案:①存在加害行为;②发生损害事实;③加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④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故意或过失)。
9. 简述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答案: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④与起诉、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时效中断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零,重新起算 3 年普通诉讼时效。
10. 简述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务履行,在债务人 / 第三人财产上设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权利人可就财产优先受偿。 特征:①从属性;②不可分性;③物上代位性。
五、案例分析题
案例题 1
甲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借给乙使用。乙缺钱,擅自把电脑以 3000 元卖给不知情的丙,当场交付电脑。 问:(1)丙能否取得电脑所有权?理由是什么?(2)甲的损失应当向谁主张赔偿?
参考答案(1)丙可以取得电脑所有权,构成善意取得。乙属于无权处分,丙受让电脑时不知情(善意),支付合理价款,电脑已经完成交付,满足善意取得全部要件。 (2)甲不能向丙追回电脑,甲的损失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乙请求损害赔偿。
案例题 2
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张某父母全款出资买一套房,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二人婚后张某工资存款 20 万。之后张某意外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张某父母健在,二人无子女。 问:1. 这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张某个人财产?2. 20 万存款如何定性?3. 张某遗产怎么分配?
参考答案
-
房产为张某个人财产。婚后父母全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视为仅对张某个人赠与。
-
婚后工资存款 20 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 10 万属于李某个人所有,剩余 10 万才属于张某遗产。
-
张某的遗产:房产 + 10 万存款。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李某、张某父亲、张某母亲,三人平分该遗产。
一、单项选择题(35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70 分)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 3 小题,每小题 10 分,共 30 分)
-
参考答案: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构成要件: (1)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2 分) (2)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为善意,不知道处分人无处分权;(2 分) (3)受让人支付合理的对价;(2 分) (4)转让财产完成法定公示:动产完成交付,不动产完成登记;(2 分) (5)转让合同合法有效。(2 分)
-
参考答案: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 (1)配偶,合法婚姻关系中的配偶;(3 分)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继子女;(4 分)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继父母。(3 分)
提示: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参考答案:(1)加害行为:行为人实施违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行为;(2.5 分) (2)损害事实:受害人人身、财产权益遭受实际损害;(2.5 分) (3)因果关系: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因果联系;(2.5 分) (4)主观过错:行为人主观存在故意或者过失。(2.5 分)
三、论述题(本题 20 分)
-
论述民法的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及其在民法典中的体现。参考答案: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按照自己真实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不受他人非法干涉。(4 分)
含义:
-
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法律关系;(4 分)
-
-
行为应当基于内心真实意思;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愿行为可撤销;(4 分)
-
自愿不是绝对自由,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4 分)
制度体现:
合同自由,合同订立、选择相对人、约定合同内容;遗嘱自由,自然人可以订立遗嘱自由处分个人遗产;设立、变更民事法律行为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
评分说明:概念准确 6 分,含义阐述 8 分,结合制度举例 6 分,言之有理酌情给分。
四、案例分析题(本大题 2 小题,每小题 15 分,共 30 分)
-
【案例】甲把自己的一套房屋借给好友乙居住。乙缺钱,私自把该房屋以市场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双方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甲事后得知,起诉要求丙返还房屋。 问题: (1)丙能否依据善意取得取得房屋所有权?(7 分) (2)甲可以向谁主张何种权利?(8 分)
参考答案:(1)丙可以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3 分) 解析:乙属于无权处分;丙受让时不知情,主观善意;支付市场合理对价;双方完成不动产过户登记,满足善意取得全部要件,丙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无权要求丙返还房屋。(4 分)
(2)甲不能向丙追回房屋,甲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乙主张损害赔偿。(4 分) 乙擅自处分甲的房屋,侵害甲的财产所有权,甲有权请求乙赔偿财产损失;也可以依据甲乙借用合同关系追究乙违约责任。(4 分)
41.【案例】17 岁高中生张某,瞒着父母,把家中价值 8000 元的笔记本电脑卖给 22 岁王某。张某父母得知之后,表示坚决不同意,找到王某,要求退回电脑拿回钱款。 问题: (1)张某与王某之间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8 分) (2)张某父母行使什么权利后,该买卖合同确定无效?(7 分)
参考答案:(1)该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3 分) 张某 17 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卖价值 8000 元贵重电脑,超出其年龄、智力能够独立实施行为范围,不能独立订立该合同,合同效力待定,等待法定代理人追认。(5 分)
(2)张某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行使拒绝追认权。(3 分) 法定代理人明确拒绝追认,则该买卖合同自始无效;王某应当返还电脑,张某一方返还买卖价款。(4 分)
备考提示
-
全国成考民法为全国统一大纲,江苏采用全国统一试卷,没有江苏地方单独命题,以上题目严格贴合 2024 版考纲高频考点。
-
案例答题模板:结论 + 法律依据 + 结合案情分析,考试主观题尽量分点书写。
-
本套为预测模拟,不等于正式考题,建议搭配历年真题巩固。
考点1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
《民法典》第5 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4 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民法典》第6 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7 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典》第8 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9 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考点2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法学把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概括为主体、客体、内容三项。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在我国,民事主体主要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其他权益(如人身利益)。
考点3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依据年龄和智力状况的不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分为3类,即: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考点4 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可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考点5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与种类
(1)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2)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考点6 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又称自我保护,指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的自我保护措施。
私力救济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其中,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考点7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
(2)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2
考点8 代理
(1)代理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①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②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③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
④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狭义代理的情形包括:
①没有代理权的行为。
②超越代理权的行为。
③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3)无权代理的特征包括:
①行为人以他人的名义独立对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其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②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
③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是不确定的,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考点9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考点10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188 条第1 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我国民事法律对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594 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4 年。
《民法典》第188 条第2 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二部分 物 权
考点1 所有权
(1)所有权,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享有的全面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物权。
(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包括:
①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②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业主的管理权。
(3)相邻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①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②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③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4)相邻关系主要有:相邻施工占地关系、相邻截水关系、相邻排水关系、相邻通行关系、相邻防险关系,还有因土地所有与利用、自然资源的使用、施工建设、排污、通风、采光等发生的相邻关系。
(5)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包括: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添附,征收,取得孳息。
考点2 担保物权
3
(1)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具有如下特征:
①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②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③担保物权以取得或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
④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⑤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2)根据《民法典》第395 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海域使用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3)《民法典》第399 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①土地所有权。
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有:对抵押财产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
(5)留置权人的效力。
①留置权人的权利:在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占有并扣留留置物,并拒绝债务人返还请求的权利;收取留置权的孳息的权利;保管留置物费用的请求权,即要求债务人负担保管留置物费用的权利;就留置物的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②留置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第三部分 合 同
考点1 典型合同
(1)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而言,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时为准。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时为准。
(2)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3)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包括: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4)我国《民法典》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考点2 不当得利
(1)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包括:
①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②他方受有损失。
③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4
(2)依据不当得利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将不当得利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
第四部分 人格权
考点1 人格权概述
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其中,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及其他具体人格权。
考点2 肖像权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制作权、维护肖像完整权和肖像使用权。
考点3 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权的特征包括: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
(3)隐私权的保护要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4)隐私权是一种支配权,可在一定程度内自我放弃。
第五部分 婚姻家庭
考点1 亲属
(1)根据亲属的产生原因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
(2)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考点2 结婚的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包括:
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②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的年龄。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
(2)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考点3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1)婚姻无效的情形。《民法典》第1051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①重婚的。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③未到法定婚龄。
(2)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①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考点4 家庭关系
(1)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1063 条第3 项规定的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民法典》第1063 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
5
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父母子女关系包括:
①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保护的义务。
③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④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⑤子女有不得干涉父母婚姻的义务。
⑥父母或成年子女对亲子关系请求确认或否认的权利。
第六部分 继 承
考点1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依照我国《民法典》第1125 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上述第3 项至第5 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
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1 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考点2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我国《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参加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此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考点3 遗嘱的形式及遗嘱见证人资格
(1)设立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以下6 种:
①公证遗嘱。
②自书遗嘱。
③代书遗嘱。
④录音录像遗嘱。
⑤口头遗嘱。
⑥打印遗嘱。
(2)我国《民法典》第1140 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6
②继承人、受遗赠人。
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七部分 侵权责任
考点1 侵权责任概述
(1)侵权责任,又称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2)侵权责任除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之外,还有如下特征:
①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出现了侵权行为,违反了民事义务。
②侵权责任是法律规定的,而不是当事人约定的。
③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既可以适用财产责任方式,也可以适用非财产责任方式,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④侵权责任具有优先性。
(3)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考点2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第1183 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考点3 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1)共同侵权是指2 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行为。
(2)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①行为人为2 人以上。
②行为的关联性。
③共同的过错。
④结果的单一性。
(3)共同侵权的责任包括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民法典》第178 条规定,2 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民法典》第177 条规定,2 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考点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
《民法典》第1209 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10 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考试结构与命题规律
根据最新考试大纲,民法试卷总分150分,题型包括选择题(约46%)、简答题(约20%)、论述题(约14%)和案例分析题(约20%)。从内容比例看,总论、物权、债权和民事责任各占约20%,人身权、婚姻家庭与继承权合计约20%。这意味着前四大板块是得分的主战场,必须重点突破。从命题趋势来看,选择题侧重基础概念辨析,如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区分、各类物权的特征对比;简答题集中在制度构成要件与法律特征,如善意取得的条件、代位继承的特征;案例分析题则常考合同效力、侵权责任认定、继承纠纷等综合性场景。掌握核心法条是应对所有题型的根本。
二、总论高频考点
(一)民法概述与基本原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调整对象的"平等主体"是选择题的高频陷阱——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因主体地位不平等,均不属于民法调整。民法基本原则中,诚信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贯穿整部法典;公序良俗原则是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重要标尺;公平原则强调合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民法适用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强行法优于任意法等规则。
(二)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具有平等性、不可剥夺性、不可放弃和不可转让性。胎儿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利益保护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以娩出时为活体为限。民事行为能力分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有效,其他行为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宣告失踪需下落不明满2年,法律后果是确定财产代管人;宣告死亡普通期间需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件满2年,死亡宣告撤销后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再婚或书面声明不愿恢复的除外),子女被合法收养的不得主张收养无效,财产可请求返还。
(三)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有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恶意串通行为、违反强制性规范和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自始无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撤销权期限90日)、欺诈、胁迫和显失公平(撤销权期限1年)。效力待定行为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能力范围的行为和无权代理行为,需经追认才生效。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的区分是常考点: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行为,需交付标的物才成立;大多数合同为诺成性行为,"一诺即成"。
(四)代理
代理涉及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授权关系、代理人与相对人的行为关系、以及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三层法律关系。代理权滥用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和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三种情形。表见代理是案例分析题的高频考点。其构成要件为:行为人无代理权、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被代理人有关。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无须追认,这是它与狭义无权代理的核心区别。
(五)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包括: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障碍导致无法行使权利,中止事由消除后再计算6个月。诉讼时效中断则因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提起诉讼或仲裁等事由发生,已过期间统归无效,重新起算。
三、物权高频考点
(一)物权概述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定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公示方式上,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法。交付的三种特殊方式是选择题高频考点:简易交付(权利人已依法占有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物权变动)、指示交付(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转让返还请求权代替交付)、占有改定(转让人继续占有动产,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包括法院/仲裁生效法律文书、征收决定、继承、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自相应事实成就时发生效力。
(二)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具有完全性、单一性、弹力性、恒久性、绝对性和排他性等特征。处分权能是所有权的核心。善意取得是案例分析题的必考知识点,其构成要件包括: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以合理价格有偿转让、完成法定公示方法(不动产已登记、动产已交付)、转让合同有效。遗失物和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返还原物。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份额享有权利,可自由转让自己的份额,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共同共有基于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产生,财产不分份额,各共有人平等享有权利。
(三)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具有存续期限。主要类型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是常考点: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其他类型需申请续期。宅基地使用权无偿取得、无期限限制,主体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一般不得出租。
(四)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三大特征。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抵押权不转移占有,是最常用的担保方式。质权以交付为公示方法,标的为动产或财产权利,不包括不动产。权利质权的设立规则:汇票、本票、支票等有权利凭证的自交付时设立,无权利凭证的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均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成立条件包括: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除外)、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实现留置权前应给予债务人不少于60日的宽限期。
四、债权与合同高频考点
(一)债的一般规则
债的发生原因包括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债的保全制度中,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包括: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以及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合同订立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方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形;先履行抗辩权由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时行使;不安抗辩权由先履行一方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行使。
(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定金罚则。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超过损失30%)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在于: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赔偿的是信赖利益损失;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生效后,违反的是合同义务,赔偿的是履行利益损失。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这就是责任竞合制度。
五、人身权高频考点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具有非财产性、专属性和绝对性。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和荣誉权等。肖像权的侵权认定不再以"营利目的"为要件,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即构成侵权,但合理使用情形除外(如个人学习、新闻报道、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等)。名誉权侵权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并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隐私权保护的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六、婚姻家庭高频考点
(一)结婚
结婚的实质条件包括: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符合一夫一妻制、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形式条件是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婚姻关系。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包括: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请求撤销)、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内请求撤销)。
(二)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离婚
离婚有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登记离婚需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亲自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诉讼离婚中,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具体情形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除外)。
七、继承权高频考点
(一)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是必考内容。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特征包括:须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继承人生前享有继承权、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份额、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民法典》新增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核心区别在于: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vs. 继承开始后死亡)、适用范围不同(仅法定继承 vs.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均可)、继承人范围不同(晚辈直系血亲 vs. 所有继承人)。
(二)遗嘱继承与遗赠
遗嘱的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口头遗嘱均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在于:遗嘱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自然人,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国家或集体;遗嘱继承人既享有接受遗产的权利也负有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受遗赠人原则上只享有受领遗产的权利不承担债务;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未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其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八、民事责任高频考点
(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原则,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应承担责任;公平责任适用于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形,由双方分担损失。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二)数人侵权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承担相应责任。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损害但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三)特殊侵权责任
监护人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责任。用人单位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和高度危险责任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产品责任中,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可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
九、答题技巧与备考建议
(一)各题型答题策略
选择题优先使用排除法,遇到不确定的题目先排除明显错误的选项,再从剩余选项中对比选择。含有"一定""肯定""所有"等绝对性词语的选项往往是干扰项,要特别警惕。注意题干中的"不包括""不属于""错误的是"等否定性表述,避免因审题失误丢分。简答题要分点作答,先写出核心概念或定义,再分条列举特征、构成要件或法律效果。即使记忆不完整,也要把能想到的要点写出来,评卷按点给分。注意使用法言法语,避免口语化表达。论述题要先亮明观点,再分层次展开论证,最后总结归纳。可以按照"概念—特征—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制度价值"的逻辑框架组织答案,做到结构完整、论证充分。案例分析题要先读问题再读案情,带着问题找法律关系。答题时先给出结论,再阐述法律依据,最后结合案情分析。注意区分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逐一分析,不要遗漏。
(二)冲刺复习方法
民法体系庞杂,复习时要搭建整体框架。可以用"一个原则、两条主线"来串联:一个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它贯穿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等各项制度;两条主线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和民事法律事实(行为和事件)。有了框架,零散的知识点就能各归其位。以点带面,重点突破。不要试图背诵教材的每一句话,而是抓住每个章节的核心知识点,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通过做真题和模拟题检验掌握程度,把错题对应的知识点标注出来,回头再针对性复习。重视法条。成考民法的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大多围绕核心法条展开,《民法典》的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中的重点条文要熟读。特别是涉及数字的规定(如诉讼时效3年、定金20%、离婚冷静期30天、居住权无偿设立等),是选择题的高频考点。
不要轻言放弃。民法的各个部分都会考到,可以放弃某些细小的知识点,但不要放弃整个板块。知识产权虽然在大纲中占比不高,但内容相对独立、考点集中,投入产出比并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