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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考试违纪认定及处理办法

阅读数: 15人次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8日

​为加强考试工作管理,规范考场秩序,严肃考试纪律,树立优良考风和学风,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参加学院以及所属教学点组织的各种类型考试,以及学院认定要参照本办法执行的其它校内外考试。

第二条 考试违纪是指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分为一般违纪和作弊两类。

第三条 对于考试违纪的学生,视其违纪行为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违纪:

(一)未按规定位置就座或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与指导,扰乱考试秩序;

(二)未按规定位置存放书包、书籍等物品;

(三)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的文具,或在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本、文具等物品;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五)在考场内大肆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者;

(六)考试结束后未按要求及时交卷或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

(七)交卷后未按要求及时离场或在考场附近大肆喧哗且不听劝阻;

(八)携带未存储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手机等通讯设备或电子设备进入考场,未按规定上交;

(九)经认定的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作弊:

(一)偷看各种资料;

(二)考试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电子设备;

(三)夹带任何与考试科目有关的材料;

(四)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手机等通讯设备或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五)考试中偷看、抄袭别人试卷;

(六)考试中交换试卷、传递纸条、互对答案的;

(七)以任何方式传递或接收考试信息、或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

(八)以各种借口在考试过程中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有关内容;

(九)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及以上答卷答案雷同,并经认定为抄袭他人的;

(十)机考中利用网络手段或者电子介质传递或接收答卷(案);

(十一)由他人为其代考或代他人参加考试;

(十二)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

(十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考卷、答案,或为他人提供方便;

(十四)其他经认定的作弊行为。

第六条 一般违纪行为的处理

对构成一般违纪行为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按零分计,取消补考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者,给予重修机会。

第七条 作弊行为的处理

对构成作弊行为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按零分计,取消补考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教育表现较好者,学生可按学校重修管理相关规定申请重修。学校视课程开设情况给予重修机会。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已有考试一般违纪记录并再次构成一般违纪事实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已有考试作弊记录并再次构成考试作弊事实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团体(3人及以上)作弊组织或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偷窃考卷或为偷窃考卷提供方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具有专门作弊功能的设备提供或接收答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考试违纪发生后,不接受批评与处理,故意纠缠、谩骂、侮辱、威胁监考教师或其他管理人员,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校内考试中学生违纪行为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大学外语等级考试等省级以上统一考试的违纪行为以市级以上教育考试机构认定为准;教学点考试学生的违纪行为以教学点认定为准。

第十条 考试违纪处理程序

(一)在考试中,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时,监考人员应当立刻终止其考试,并做好取证工作,如实填写《考场记录表》。同时要求学生在《考场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并保管好违纪等相关证据材料。如果学生拒绝签字,则监考人员在《考场记录表》上作出书面说明。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立即将违纪学生的试卷、答卷、《考场记录表》和证物等材料一并交至学生所属教学点。

在其他类型的考试中发生学生考试违纪时,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中心收到考试组织单位的学生违纪通知后,将相关材料提交学生所在教学点。

(二)学生所属教学点收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关证据;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学生做出书面检查;并将调查材料、学生书面检查、《嘉兴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审批表》和拟处理意见等相关材料一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中心。

(三)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中心根据教学点提交的调查材料、学生书面检查、《嘉兴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审批表》和拟处理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事实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第十一条 学生对违纪处理有异议的,可按嘉兴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考试违纪处分材料和解除处分材料均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中。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社会合作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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