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包括高中起点本科和专科起点本科,以下统称本科)应届毕业生。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自觉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二)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含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学分要求,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取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三)学位课程成绩须达到70分及以上,其余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且补考合格课程累计四门或以下;
(四)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第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或受到学校、所在单位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肄业生;
(三)学习成绩或毕业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成绩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四)由于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认为不适宜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授予标准初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名单,并公布初审通过名单。教学点和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名单核对。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将初审通过名单及相关材料,送交各专业所属学院复审;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授予条件的不予受理。各专业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后,提出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名单,并对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作出情况说明,将复审结果反馈给继续教育学院。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将复审后的相关材料汇总成册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投票表决。
第八条 学校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本科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因学位课程成绩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学位补授予申请。审核通过者可在毕业后一年内申请重修学位课程,重修学位课程成绩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补授予学位。学位补授予按毕业当年学位授予条件补授予学位。补授予学位证书的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对违背学术诚信者,如毕业生所发表的论文有抄袭、购买或请人代笔等作假行为,一经查实,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予以撤销其已授予学位,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本人对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受理申请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接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均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特殊情况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自考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审定后,按照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予以审核、授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社会合作处承担。
嘉兴大学办公室 2024年5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