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校外教学点建设和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育质量,促进我校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2】170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外教学点是指为满足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与其他法人单位(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在省内外开展教学的场所。
第三条校外教学点是学校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毕业论文、毕业答辩及审核)、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是学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依托和服务延伸。
第四条校外教学点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和设点单位的相关政策制度。
第五条 校外教学点在业务上接受学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点单位的领导,并接受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省教育厅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省内、省外所设立的所有校外教学点。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七条学校承担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主体责任,根据学校办学规划、条件、地方人才需求和设点单位条件,合理设置校外教学点,负责办学,投入保障,完善规章制度,强化质量控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做好校外教学点管理工作。
第八条设点单位负责落实办学资源配置,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对校外教学点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及时反映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定期开展校外教学点管理人员政治思教育和业务培训,提升支持服务水平。
第九条 校外教学点是学校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育教堂活动的主要场所,应当根据学校要求承担以下职责:(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和设点单位的各项政策制度;(二)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组织线下面授教学、教学辅导、实践教学、考试等相关教学工作;(三)配合学校开展校外教学点所在区域内的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学生报名注册、学生日常管理以及教学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配合完成有关教学组织、学生活动组织与管理工作;(五)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要求,配合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
作;
(六)做好辅导教师、教辅人员等的推荐与管理工作;
(七)负责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
(八)健全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并严格执行;
(九)定期对所承担的辅助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配合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检查。
(十)负责向学生或学生所在单位转达学校和主管部门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通知、决定。
第十条 校外教学点可根据学校或主管部门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规章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由校外教学点名义发布的文件、以及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有关的材料要报学校备案。
第三章 校外教学点的设置
第十一条 校外教学点设置要符合学校自身办学定位、优势特色、发展规划、监管能力,以及地方人才需求。校外教学点布局合理,设置条件和数量符合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
第十二条 设点单位设立校外教学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点单位原则上应当是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确有需要也可在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置校外教学点,但仅限招收该企业内部职工,不得面向社会招生。适当保留条件良好、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总体数量只减不增;
(二)配备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备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
(四)具备教育部、省教育厅、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拟设点单位须向学校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校外教学点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保证教育质量的管理措施和校外教学点设置标准等材料;
(二)拟设点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许可证(满三年)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校外教学点负责人身份证、学历和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三)用作校外教学点场地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并附有消防部门对办学场所检查的合格文件;
(四)设点单位承诺书;
(五)设点单位的管理方案和办学风险应急预案;
(六)设点单位所在地县(市、县)、设区市教育局统筹同意意见。
第十四条 校外教学点设置与备案
(一)学校每年12月底前,按照各校外教学点年检结果和学校发展规划,对校外教学点予以调整,并向校外教学点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省教育厅报送备案文件和变更材料。
(二)学校对拟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的相应专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核查拟设点单位的背景、资质,并进行实地考察。经学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教育部《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要求,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平台,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提交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
第十五条学校与设点单位签署的协议经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统审批,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协议内容按照教育部《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校外教学点备案有效期按照省教育厅要求执行。有期满或在有效期内,设点单位名称、法人、地点、性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当年按新增校外教学点要求重新备案。
第四章 校外教学点招生宣传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确定公布的招生计划、教学地点及学习方式。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校外教学点应组织考前复习和辅导,确保进行招生宣传、组织生源。
第十九条 校外教学点招生宣传材料、入学须知和缴费通知等必须经过学校审核、授权后才能对外宣传和发放。
第二十条 校外教学点不得在办学地点以外增设校外教学点,不得以学校名义开展对外合作等。
第五章校外教学点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外教学点必须熟悉所设各专业的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以及有关规章制度,以便做好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负责提供面授和考试的场所及必需的教学设备,构建良好的学习环境,做好线上学习、线下辅导、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负责及时采购、发放教材及资料,防止差错。教征订按照《浙江工商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做好辅导教师、教辅人员等的推荐与管理工作。根据课程设置,负责向学校推荐辅导教师,解答学生学习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教学辅导和作业批改等。畅通学生咨询渠道,协助学校做好学生学业预警,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负责督促学生及时学习直播课程;督促学生认真完成网络课件点播自学;督促学生认真完成和按时提交作业。做好平时成绩考核、记载工作,并将平时成绩按比例计入总分。配合学校严格落实课程教学、实验实训、考勤、作业、考核、毕业论文(设计)毕业答辩及审核等环节要求。
第二十六条 负责检查学生的自学情况,指导学生妥善安排自学时间,征求学生对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进程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每学期考试结束,将学生的考勤情况、对主讲教师、辅导教师的教学意见和要求,以书面形式报学校,以便及时掌握教学情况,加强教学管理。
第六章 校外教学点学籍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籍管理按《浙江工商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校外教学点根据录取新生的名单,按规定时间办理新生入学注册手续,配合学校认真审核学生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校外教学点要及时编班分组、成立班委会,并组织新生进行入学教育,组织学习《学生手册》。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的学习成绩应及时录入学籍管理系统;学生成绩登记表及时上报学校。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复学、退学时,由教学点初审,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三条 配合学校做好学生毕业的具体工作,如毕业生资格审查、组织电子摄像、核对毕业生信息、指导学生准确填写毕业生登记表、申请学位、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发放学生学籍档案等。
第七章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按学校的有关通知,及时组织学生缴纳学费。学费由学生直接缴到学校财务账户,于每年的五月底前完成学费缴纳。各校外教学点不得自立收费项目,不得假借学校名义向学生私自收取或摊派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严格执行学校与校外教学点协议规定的学费分成比例,确保教学经费投入。校外教学点的经费,必须用于校外教学点的招生宣传、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学费应全额直接上缴学校财务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收、代缴学费,不得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
第三十七条学校和设点单位的经费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规章制度,并纳入学校和设点单位财务管理与监督体系,强化内控管理机制,不得抽逃挪用学费、损害学生合法权益。
第八章监督管理及风险防控
第三十八条学校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将校外教学点建设纳入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会议重要议事日程,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联合学校财务、审让清学校与设点单位之间的责、权、利。教务、法律事务、纪检等部门定期开展校外教学点检查评估,及时堵住风险漏洞。
第四十条 校外教学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住风险漏洞。予约谈、限期整顿、通报批评、撒销校外教学点等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校外教学点职责和设点协议的;
(二)不能提供基本的教学条件的;(三)不能按规定组织教学辅导、保证教学质量的;
(四)考试组织不规范、考场秩序混乱、考试到考率较低的:
(五)学生投诉较多,经核实情况属实的;
(六)以校外教学点名义独立办学等超出校外教学点职责和设点协议条款的;
(七)违规办学、点外设点、恶性抢夺生源、搭车收费牟利、履行职责不力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经终止或者撤销的校外教学点,要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
(一)做好在籍学生的后续管理工作:一种方式是责令校外教学点设点单位在终止办学过程中,全力维持校外教学点稳定与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实现安全平稳过渡。学校必要时要派出得力干部或工作组监督校外教学点设点单位开展善后工作,以保证学生正常完成学业;另一种方式是学校协调与相近的校外教学点办理有关资料、学籍、经费等方面的清理移交工作,将学生转移到相近的校外教学点完成学业
(二)校外教学点撤销后,不得以浙江工商大学名义从事任何形式的教育或培训活动,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已撤销的校外教学点,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教学点。
第九章年度检查
第四十二条 校外教学点实行年度检査制度,年检定于每年下半年进行。年检的内容包括:招生宣传管理、教学及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收费及财务管理、办学协议履行情况及办学条件建设、后勤和安全管理等。
第四十三条 年检程序
(一)校外教学点自检:校外教学点对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自评,并按照所在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上报自评报告及校外教学点年检;
(二)学校检查: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校外教学点列入下一年度校外教学点备案计划。
第四十四条年检结果评定
年检结果评定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一)合格
校外教学点认真履行合作协议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工作职责,依法办学,管理工作、招生宣传、教学秩序良好;生源稳定,学生反映良好。
(二)不合格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检应定为不合格等次:
1.无故不参加年检;
2.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采取欺诈手段招生宣或存在严重扰乱招生秩序行为;传、
3.违规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未按规定标准收费等;
4.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经费管理混乱;
5.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辅导时间不能保证,教学质量低劣;
6.违规招生,擅自设置点外点等;
7.擅自更改校外教学点设置单位和法人代表;
8.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
第四十五条年检结果的运用
对于年检合格的校外教学点,按照程序签订合作协议,参与评优;对于年检不合格的校外教学点予以调整。
第十章评优
第四十六条为加强对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每年度开展先进校外教学点及先进管理人员的评选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校外教学点招生规模、管理水平和工作业编等制订评比标准、确定评选比例,对评选出的先进校外教学点及先海管理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江工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函授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