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学生收退费管理工作,规范学院的收退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工商大学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浙商大财(2009]220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 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管理若千规定的通知》(浙教办考[2008]171号)精神和国家及学校其他相关财经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自考助学(含全日制、业余助学和专本衔接助学)及各类培训班等项目的收退费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费、培训费和住宿费等。
第四条 学院的收退费工作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相关科室密切配合,实行以学院为主体的收退费机制。
第二章 收缴费管理
第五条 学院依据浙江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联合发文批准和向学校备案的收费标准向学生、受培训人员收取费用。
第六条 学院办公室和相关科室及时与校计财处一起负责收集和建立学生收费信息库,做好学生收费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 学院各种费用的收缴方式根据学校计财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缴到学校财务指定的账户,并由计财处统一开具正式收费票据。
第八条 学院应严格执行“先缴费后注册入学、培训”的原则,学生应在每学年或每期开班前缴清应缴费用后方可注册入学、培训。个别确有困难,难以一时缴清全部应缴费用的学生,可申请缓缴,经学院领导批准同意后,办理缓缴手续;在约定的期限内未缴清所有费用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退费及补缴费管理
第九条 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退费。因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按学分制收费,成人学历教育学生退费政策根据《浙江工商大学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浙商大财(2009]220号)规定执行。实行先退学再退费,须在每学期开学前完成,按每学期的学分进行退费,开学后不再退费。
第十条 自考全日制班和专本衔接助学学生的退费。按学年缴费后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院应及时办理退学退费手续。自考全日制学生退费按《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管理若千规定的通知》(浙教办考〔2008】171号)执行,即在报到注册后一个月内退学的,按学年所缴培训费、住宿费的80%退费;一个月后退学的,按学年所缴培训费、住宿费的50%退费;第二学期报到注册一个月内退学的,按学年所缴培训费、住宿费的 30%退费,一个月以后的,不予退费。自考专本衔接助学学生退费参照自考全日制助学班退费标准执行,学生报到注册时间以各合作院校实际开学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自考业余助学班学生退费。按实际上课周数进行退费,即所退费用-培训费-(实际上课周数÷总周数x培训费),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
第十二条 长期培训项目学生的退费。根据实际培训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培训费和住宿费,其他代管费用据实结算。实际培训的起始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办妥离校手续日,30天折算为一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两学期,每学期各按5个月计算。
第十三条 短期培训项目学生的退费。根据实际培训时间,按天计退剩余的培训费,即所退费用=培训费-(实际上课天数÷总天数x培训费)。
第十四条 各类中途插班学生的补缴费参照各类退费时间相应比例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 学费(培训费)的补缴及退费由科室负责人在变动确认和办好相关手续后,出具书面补缴通知单给学院办公室,由具体经办人给予办理补缴。退费需在学费(或培训费)票据上签字注明学习期限后交给办公室主任核定退费金额并签字,再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最后送交校计财处办理退费。
因特殊原因,个别由学院劝退的学生退费,经学院会议研究后确定具体退费金额。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