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学生态度恶劣,无礼顶撞教职工且影响较恶劣的;
(三)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四)对调查人、检举人、证人、鉴定人、参与做出处分决定者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诬陷、诱惑、威胁、打击报复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施加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违纪处分后,再次违纪的;
(七)拒不承担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民事责任的;
(八)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九)学生本人或煽动他人,通过扭曲事实、夸张言论、大肆宣扬不实信息、挑拨关系、混淆视听等行为,扰乱学生违纪处分程序或影响院校声誉的;
(十)学生本人或煽动他人,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采取各种过激方式以威胁、要挟手段扰乱学生违纪处分程序或影响院校声誉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其他条款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或者处分的情形。
第十四条有前款两项以上者,应给予勒令退学或终止学习处分。
第十五条,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自违纪处分决定发文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评各类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因违纪行为侵害国家、学校及他人权益的,违纪学生应当根据下列情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破坏校园环境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四)有其他侵权行为的,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规定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责任可以在处分决定中酌情一并处理,也可以在违纪学生免予纪律处分的情形下独立适用。但是,在相关司法程序、国家行政程序中已经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不予重复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或终止学习处分。
第十八条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或终止学习处分。但因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构成刑事犯罪,且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根据实际情况和现实表现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构成刑事犯罪但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司法处罚,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者司法拘留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条 违纪行为不构成第十七、十八、十九条所列举的违法犯罪情形的,适用本章其他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按下列情形给飆筜甪媪脆纪É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或终止学习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或终止学习处分;
(三)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祖一方,促使事态发展,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持械打架斗殴的,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或终止学习处分;
(五)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或终止学习处分;
(六)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或终止学习处分;
(七)殴打教职员工、打群架或在校外打架、斗殴者以及酒后滋事者,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或终止学习处分第二十二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谩骂、侮辱、诽谤他人或侵犯他人隐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或终止学习处分;
(二)用信函、电话、短消息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或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影响恶劣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或终止学习处分;
(三)故意隐匿、毁弃、非法占有或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单据、信件或电子邮件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给他人或组织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进行偷窥、猥亵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或终止学习处分;
(五)偷录、偷拍他人隐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加以传播并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或终止学习处分。
第二十三条 以偷窃、勒索、诈骗、冒领、盗用、毁损等各种手段侵犯他人或组织财产的(物品价值按当时市场价计),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所涉及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所涉及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所涉及价值在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所涉及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或终止学习处分;
(二)破解、仿冒、伪造他人的校园卡以及其他校内有价支付凭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将他人遗忘物或丢失物占为已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或终止学习处分;
(四)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毁、转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或终止学习处分;
两次以上侵犯财产行为进行处理的,所涉财产的价值应当累计计算。
第二十四条 考试违纪、考试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试违纪的,根据情节和本人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考试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协同作弊、介绍作弊、窃取试卷或者窃取标准答案,以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或终止学习处分;
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者区域性考试,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除按照适用于该考试的规定予以处理外,同时适用本条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五条在科研和学习中,存在学术不端等违背学业诚信行为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论文或论著有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捏造、篡改、夸大、隐瞒、编造实验数据和结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引文不当、署名不当的,或伪造、篡改学术经历、学术能力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或终止学习处分;
(五)有篡改学业成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有其他学术不端行为或违背学业诚信的行为;参照宁波大学有关学术道德规范的要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六条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的,除遭遇不可抗力等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原因外,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及非学历脱产班学生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擅自缺课10学时以上不足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擅自缺课20学时以上不足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擅自缺课30学时以上不足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因擅自缺课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后再次擅自缺课的,或连续两学期均有擅自缺课行为且累计20学时以上不足40学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学期间累计擅自缺课40学时以上的,或一学期内因擅自缺课受到记过处分后再次擅自缺课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因擅自缺课受到两次处分后再次擅自缺课的,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处分;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3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七)在校学习期间,除不可抗力外,学生不按时参加计划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不按时就寝,未请假且班主任或家长或同学发现后均无法联系到该生或无法确定该生去向的(包括有证据表明学生已接收到联系信息但其故意不回复的情形,和虽已联系上学生但其故意不告知确切去向的情形),则该生行为视为失联。失联4小时以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失联6小时以上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失联的起始计算时间为班主任或家长或同学发现学生未按时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未按时就寝的最早时间。
擅自缺席集中实习、军训、设计和论文等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一天以6学时计;擅自缺席学校安排的其他活动,一天按4学时计;上课迟到超过20分钟或早退视为缺课1学时。上课期间,未经任课教师同意,无故离开教室20分钟以上(以任课教师认定为准)者,视为缺课1学时。政府招标项目、指令性项目按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委托培训项目按协议规定,进行教学活动违纪认定及处理。
社会培训项目按办班学院制定的项目管理规定进行教学活动违纪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反学生集体宿舍管理规定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违章用电、用火或使用违禁电器,通报批评后再次违纪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终止学习处分;
(二)未办理登记手续,擅自入住他人宿舍或私自调换寝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搬回原寝室居住,拒不整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终止学习处分;擅自在校外住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态度恶劣拒不改正或擅自夜不归宿累计达2次者,给予勒令退学或终止学习处分;
(三)未办理登记手续,夜间就寝晚归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后拒不改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态度恶劣、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或累计达三次者,给予勒令退学或终止学习处分;
(四)留宿校外人员、异性或者到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终止学习处分;
(五)对攀爬阳台围墙等途径进、出宿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终止学习处分;
(六)学生宿舍严禁存放酒、管制刀具、麻将、“笑气”等违禁物品,查处一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性质恶劣或拒不承认错误的,给予勒令退学或终止学习处分;
(七)有违反学生集体宿舍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影响恶劣或被处分后再次违纪的,给予勒令退学或终止学习处分。
第二十八条 使用计算机网络,违反国家或者学校关于网络管理规定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利用互联网发表、传播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损党和国家形象、危害公共利益的言论、图片等信息,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或终止学习处分;
(二)利用网络技术或以网络为媒介发表、传播虚假信息或者有损他人正当权益、侵犯他人名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网络中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含有淫秽、教唆违法犯罪、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者考试作弊方法内容等不当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故意浏览、制作、发布、传播其它含有法律法规禁止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公开、传播属于国家机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档案,或窃取、泄露保密资料或事项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或终止学习处分;
(五)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对系统功能、应用程序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进行窃取或者篡改的,或者造成这些数据、应用程序丢失或者损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或终止学习处分;
(六)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盗用他人网络账号,损害他人上网权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擅自拆装学校网络设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破坏校园网网络设备、线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或终止学习处分;
(九)违规下载电子资源,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违反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学校关于校园网管理的其它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九条根据国家《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对违反相关民族、宗教政策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校就读期间,不听劝阻或书面告诫坚持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宣传或传播宗教思想、开展教会教友联络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或终止学习处分;
(三)策划、组织或者积极参加非法宗教活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或终止学习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不明真相或被裹挟参加者,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
(四)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组织或者积极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或终止学习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不明真相或被裹挟参加者,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
(五)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民族、宗教法律规定政策的行为,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处理。
第三十条违反学校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公众场所抽烟、骑车带人、带餐食进教室等违反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学生课堂守则以及其他扰乱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态度恶劣、顶撞教师,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或终止学习处分;
(二)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的、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或终止学习处分;
(三)违反校园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造成火警、火灾等灾害情况发生的,除赔偿损失外,引起火警者,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或终止学习处分;
(四)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或终止学习处分;
(五)组织未经登记或者未经批准的社团、协会并开展活动,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学生业余活动或者集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者协会会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组织者、发起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给学生身心健康或者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害的,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或终止学习处分;
(六)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具有传播非法内容、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情节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违反学校保密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谎报、虚报、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包含但不局限于违法违规违纪信息、身心健康信息、疫情防控相关信息、请(销)假信息、校外兼职信息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存在重大隐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或终止学习处分;
(九)涉嫌参与网络刷单、网络赌博、租售个人通讯账号等非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或终止学习处分;
(十)引诱、发动、欺骗同学参与各类非法借贷行为的,予以勒令退学或终止学习处分,涉及刑事案件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在校期间出现自我伤害、心理问题无法保证自身安危或出现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学习等行为的,家长应于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带学生离校诊治并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返校,对拒不配合离校治疗或离校治疗后擅自返校的,作勒令退学或终止学习处理;
(十二)违反学校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或终止学习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其他扰乱学校、社会管理秩序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妨碍学校有关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提供伪证,伪造、涂改、转让、冒用各种证件印章或证明,伪造他人签名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或终止学习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或终止学习处分;
(四)参与或组织走私、贩卖、运输、吸食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或终止学习处分;
(五)参与或组织卖淫、嫖娼等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或终止学习处分;
(六)传看、传阅、制作、张贴、传播淫秽文章、书刊、图片、音像、网站等淫秽资料,或非法文章、书刊、音像等资料的,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或终止学习处分;
(七)参与非法传销等活动的,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或终止学习处分。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程序与权限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处分一般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建议(拟处分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学生所在学院应当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协助学生所在学院开展调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调查取证完成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向继续教育与培训处提出处分建议,并对学生提出书面的拟处分决定。拟处分决定书要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学校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满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拟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继续教育与培训处提出申辩。
第三十六条经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复核、主管校领导批准拟处分决定后,由学校以行政公文的形式印发处分决定书。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是否公布。
拟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审议,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校长或分管校领导签发。
第三十七条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记录在案,并向本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报备记录。学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纪学生的家长或所在工作单位,并要求学生家长或所在工作单位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三十八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学校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违纪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九条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纪律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受处分后有真诚悔改,且平时表现确实较好的学生,可在毕业或结业前由学生所在学院做出评议,其评议表一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述“以上”“以下”,除特殊说明外,均指包含本数或者本级在内;“超过”“不足”除特殊说明外,均指不含本数或者本级在内。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经第170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负责解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宁波大学继续教育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宁大政(2017)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