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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考场规则及违规处理办法

阅读数: 10人次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风学风考风建设,规范对教学考核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核的公平、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学生及监考教师参加学校组织的期末考核及其他类型的考核。
第二章 考场规则
第三条学生应在考核前10分钟随带学生证或校园一卡通进入考场。不带有效证件或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准入场,并作缺考论。
第四条学生应按规定座位就座,并将证件置于桌面上以便查验。考前应配合监考教师清场。
第五条 学生应做好考前准备,考核时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不得随意离开考场。考核期间擅自离开考场被视为考核结束,不得重新返回考场。
第六条 学生只能带考核必需的文具参加考核,不得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应在开考前将电子设备、
通讯工具(需关机)或书籍资料等物品集中放在讲台上或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闭卷考核中,学生不得携带任何与考核内容相关的资料(含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纸条、胶带纸等(含在桌内、座位旁)参加考核。“一页开卷”考核中学生可携带符合规定的纸张。开卷考核中学生可携带由任课教师指定或允许的书籍资料。
第七条在确需用到计算器的课程考核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学生不得私自传递或借用计算器。在确需用到草稿纸的课程考核中,草稿纸应由监考教师统一发放,学生不得私自携带草稿纸,学生应保管好自己的草稿纸,不得随意摆放,更不得相互传阅、混用。
第八条学生应保持考场肃静。考卷如有字迹不清之处,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轻声提出,但不得提出解释题意等要求。监考教师不得回答学生有关考核内容的任何问题。
第九条 学生应保持卷面的完整性。
第十条考核开始后30分钟内学生不准离场。30分钟后学生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视为考核结束,不得重返考场。
第十一条 考核时间结束,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迅速将试卷整理好,将试卷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在桌面上,待监考教师收完考卷(含草稿纸、“一页开卷”纸等),点清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二条 学生应严肃认真,遵守考场规则,自觉维护考核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监考教师及其他考核工作人员的管理,独立完成考核,不应有任何违纪、作弊行为。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喧哗。
第三章 监考规程
第十三条监考教师应根据学校考核相关文件和工作安排,参与监考及其他考核管理工作,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核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核情况。
第十四条监考教师应按考核工作要求参加考前培训,认真学习考核管理规定,熟悉监考业务。
第十五条监考教师不得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工作场地,手机等通讯工具需关机或交考核工作人员保管,不得擅自发布与考核有关的信息和内容。
第十六条监考教师应按规定时间签到并核验试卷密封等情况,完成领取、发放、回收、整理、上交试卷(卡)等工作。
第十七条监考教师应对学生进行考前现场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场规则》及考核注意事项,核验学生信息,监督学生按规定答卷,坚决制止各种违纪、作弊行为。
第十八条 监考教师在考核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或现场干预,保证考核正常进行,并当场收集和保全好有关证据材料,在《考场情况表》内记录详细经过,由当事学生签名确认,于当场考核结束后报学校考务办公室处理。
第十九条监考教师应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除校院巡考人员及考核工作人员等规定以外的任何人员进入考场。
第二十条监考教师应遵守监考规程和考核工作纪律,不得擅离职守,不做与监考无关和影响学生答卷的事情(如打瞌睡,阅读书报,聊天,看手机,备课,抄题、做题、念题等)。不暗示学生答题。不得擅自提前或者拖延考核时间。
第二十一条监考教师应负责重要考核时间节点(开考、终考时间信号发出后)的时间复核工作,按要求配合做好考前、考后检查、清理和密封考场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校院巡考人员及考核工作人员应根据考核工作安排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考核管理,考核工作期间,佩带考核工作证。
第四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核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核;
(三)考核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核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核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五)在考场附近,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未经考核工作人员同意在考核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题纸等,不同)、草稿纸、“一页开卷”纸等考核用纸带出考场;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九)故意扰乱考核工作场所秩序,或拒绝、妨碍考核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或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核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等扰乱考核管理秩序的行为;
(十)在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或口试、面试、写论文等形式的考核中,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核工作人员安排与要求;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不遵守考核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考生违背考核公平、公正原则,在考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核作弊:
(一)随身携带与考核内容相关的书本、纸条、胶带纸等文字材料(含在桌内、座位旁)(开卷允许带的除外)或者有查询、存储功能的手机等电子设备参加考核;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核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已抄袭提供方便;
(四)在考核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包括使用手机查看时间等);
(五)以任何方式(含口头、手势、通讯、书面等)传递或索要答案;
(六)由他人冒名代替或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核(包括事后查出的);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核材料;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
(九)传、接物品(含文具)或者交换试卷、卷、“一页开卷”、草稿纸;
(十)考核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考核内容;
(十一)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阅卷教师鉴定,并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确属抄袭行为;
(十二)买卖试题或答案(含假试题、答案);
(十三)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获取试题或答案(含假试题、答案)参加考核;
(十四)利用计算机、网络或其他手段篡改试卷或成绩;
(十五)经查实协助实施作弊行为;
(十六)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核资格和考核成绩;
(十七)违反“一页开卷”考核以下规定之一:
1.仅带一张学校统一印发的“一页开卷”考核专用纸;2.“一页开卷”专用纸上,只能手写不能打印及复印;
3.考核前必须在“一页开卷”专用纸上填写真实姓名及学号。
(十八)在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或口试、面试等形式的考核以及学年论文、毕业论文中,以不正当手段(包括教师认定的抄袭行为)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考核成绩;
(十九)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五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考核过程中,如监考教师、巡考人员及考核工作人员发现学生实施本办法所列考核违纪、作弊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如实记录,及时报告学校考务办公室进行认定及处理;对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包括手机等通讯工具)等,应予暂扣。学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学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教师或者巡考人员、考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校内期末考核或其他重要考核,学校启用标准化考场监控系统。考核期间,由图书馆与信息中心保障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安排校级巡考人员在监控室全程值班。视频监控记录的学生考核违规行为证据与监考教师现场发现的证据同等有效。
第二十七条对现场发现学生考核违规行为有异议的情况,可以调用监控视频记录。如果记录清晰、证据确凿,视频记录可作为学生考核违规行为事后采集证据,在考核违纪、作弊认定中与现场证据具有同等追溯权。
第二十八条 凡被认定为考核违纪或作弊的学生,将按相应的学生管理规定、学籍管理规定和《宁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宁波大学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如对学校做出的考核违规处理决定不服,可按规定向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校学生及监考人员参加省级以上统考时,以该统考考场规则和监考要求为准,出现考试违规事项的,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同时参照本办法进行学校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第9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涉及本专科学生的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涉及研究生的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涉及留学生的由国际交流学院负责解释。原《宁波大学考场规则及违规处理办法》(宁大政(2015)2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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