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1、学生因病、因事不能上课和参加实验、实习、考核、军训、公益劳动及集体活动等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作为旷课、旷考处理。
2、学生请假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生效。确因特殊困难事先不能请假者,事后必须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作旷课处理。
3、学生请假半天者(含4课时),由班长审批,做好请假记录并报告任课老师和班主任;请假在1-3天者(含20课时)由班主任审批;请假在3-7天者,由班主任报学历部负责人审批。
4、由于函授、业余学习面授时间短、任务重,因此一般不准许请假,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面授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5、请假者必须及时销假。病假者,需凭医院出具的证明销假。
6、学生上课考勤由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共同负责。班主任要及时与缺课学生联系,督促学生按时上课,并每周一次将缺课学生情况报学历部负责人。
7、学生是否按时上课是评定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1/3者,取消其该课程考试资格,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须通过重修方能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8、对旷课的学生,情节严重的按《宁波大学继续教育学生违记处分办法》规定执行。
9、本规定经学院2017年第21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从2018级开始执行,由学历部负责解释。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