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缺考或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属于重修课程范围。
二、凡重修的课程,应按教学计划规定在每学期开出的课程内办理。
三、重修课程原则上应在同一专业的下一年级相同课程重修。
四、课程替代是指由于教学计划变更或专业停办或毕业前无下续班级,一年内不开设相应的课程,需要其他课程替代所修课程的情况。
五、选择替代的课程其学分不得少于原学分,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必须与原修课程基本相同,或高于原修课程。不允许用已修的教学计划内课程替代。
六、课程重修、课程替代的学生与正常选课学生的学习权利、学习要求相同。
七、课程重修与课程替代办理程序:
1.与班主任以及负责教学管理的老师协商,选好所修班级、课程;
2.填写《课程重修申请表》或《课程替代申请表》;
3.经教学管理的老师同意后报学历部主任审批;
4.到学院财务室缴纳相应的重修费;
5.跟所修班级上课及参加考试。
八、课程重修与课程替代在每学期该课程开课前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九、本规定经学院2017年第21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从2018级开始执行,由学历部负责解释。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